宁波镇海养老保险查询 镇海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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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要缴多少钱?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缴费标准见下表,本次参保缴费周期为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共12个月:

  参保对象

  市区户籍

  未参加职工基本或住院医疗保险

  出生年月区间

  (含当日)

  年缴费标准(元/人)

  成年居民A档

  1997年12月31日前出生

  700

  成年居民B档

  1997年12月31日前出生

  400

  6周岁以下

  婴幼儿

  2011年1月1日后出生

  400

  其他未成年人

  1998年1月1日后

  2010年12月31日前出生

  150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为免缴人员,免缴人员应在办理参保时主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或证明申请免缴,免缴人员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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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手续?

  答:各类居民应在2016年9月15日至10月27日(非工作日除外),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应随带以下资料:

  1.自上年参保以来户籍未变化的续保人员:随带参保人员户口本原件,对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续保花名册》(确认表)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的核对并完成参保档次(成年居民)的选择后,签名确认并缴费。零星参保登记的需个别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或在打印的《参保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后缴费。自上年参保以来户籍发生变化的续保人员还另需提供户口本本人信息页复印件。

  2.首次办理参保的成年居民随带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户口本原件及本人信息页复印件。首次参保的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随带户口本原件及本人信息页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填写并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并缴费。未申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还需提供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3.免缴人员须同时提供免缴资格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续保或新参保由他人代办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类型自由选择吗?

  答:成年居民根据本人情况按年度选择参保档次(即A、B档),选择后在一个参保缴费周期内不能变更参保类型。

  四、城乡居民医保是否随时可办理参保手续?如果在参保缴费期内漏保了还能补办吗?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度参保,按年度享受医疗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在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新生儿、补办人员除外)。

  由于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保的居民,可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中间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医保中心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为体现与按时参保缴费居民之间的公平,防止有病参保、无病不保,对漏保后补办的人员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同期医保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因下列原因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自补办的次月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一个月内人员。

  2.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中断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需提供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凭证)。

  3.本市原新农合参合人员在新农合参合年度最后一个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需提供新农合参合证明)。

  4.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市户籍(学籍)次月起三个月内人员(需提供户籍学籍从部队转入证明)。

  5.本市户籍年度内新出生婴儿在出生次月起3个月内的参保人员。其中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跨医保年度的,其出生之日所在年度与下一年度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医保年度,均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年度中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人员类别按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补办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7日(非工作日除外)。

  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门诊医疗待遇?

  答: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各类学生参保后,门诊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

  类别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成年居民A档

  4000元(含)以下

  4000元以上

  社区医院就医个人承担40%,基金承担60%;

  三级医院就医个人承担70%,基金承担30%;

  其他医院就医个人承担55%,基金承担45%

  个人承担

  成年居民B档

  3000元(含)以下

  3000元以上

  社区医院就医个人承担50%,基金承担50%;

  三级医院就医个人承担80%,基金承担20%;

  其他医院就医个人承担65%,基金承担35%

  个人承担

  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住院医疗待遇?

  答: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具体见下表:

  人员类别

  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计算),封顶线以上基金不再支付

  起付标准

  以下

  起付线至

  4万元(含)

  4万元至

  封顶线(含)

  封顶线

  成年居民A档

  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

  三级医院12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0%;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75%,其余由个人承担

  30万元

  成年居民B档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75%;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65%,其余由个人承担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0%;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

  20万元

  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90%;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

  30万元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享受人员住院时不设置起付线。

  成年居民经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往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七、什么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可享受什么样医疗待遇?

  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具体项目有以下8类:(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专科治疗(这10项精神类特殊病种应在有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就医);(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宁波市第二医院为我市指定该特殊病种的核准、治疗医疗机构)。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待遇限于门诊治疗形式。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每次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具体见下表:

  人员

  类别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

  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成

  年居民A档

  25万元(含)以下

  25万元以上

  成年居民A档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个人承担20%,基金承担80%

  个人承担

  成年居民B档

  15万元(含)以下

  15万元以上

  成年居民B档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个人承担

  八、育龄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生育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待遇享受期内的育龄妇女如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直接到市区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婴儿出生后6个月内向参保所属的区医保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具体补助标准为:正常分娩1200元、助产术分娩1500元、剖宫产术分娩2000元,不足定额或超出定额均按此标准补助,补助标准包含原政策中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补助等其他各类补助。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九、参保人员患大病个人负担很重有什么补助?

  答: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的同时,将实行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政策,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中,年度内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下列比例予以补助:2万元至5万元部分,补助50%;5万元至10万元部分,补助55%;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补助60%。

  十、享受待遇后如何看病结算?

  答:参保人员因病需要治疗的,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含社保卡),可选择在我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地就医以及异地定点就医(限定人群)的,应事先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在我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转宁波市外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哪里可以咨询?

  答:社会医疗保险处负责居民医保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社区(村)负责参保申报工作。

  单 位

  地 址

  咨询电话

  镇海区社会医疗保险处

  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行政服务中心A厅25-26号窗口

  86295000

  12333

  招宝山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招宝山街道胜利路155号

  86253411

  蛟川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蛟川街道金丰路207号

  86306874

  骆驼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骆驼街道东开路222号

  86590560

  庄市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庄市街道清泉路178号

  55886205

  蟹浦镇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蟹浦镇新建西路28号

  86505365

  九龙湖镇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九龙湖镇政府大院对面

  8653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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