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男,汉族,20XX年4月27日生,住河南省睢**********,身份证号码411422*************;联系电话:137**********。
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852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贴145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0476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薪留工期间工资3840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652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652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鉴定费300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交20XX年5月申请人进入单位后至20XX年9月6日的社会保险。
以上合计为:137458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左右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空调维修,双方约定申请人的月工资底薪加提成,但是最低不低于3000元(其中部分工资是通过银行卡发放、部分是通过现金)。20XX年8月12日申请人在工作时由于不慎和空调室外机一并坠落至一楼公共通道,受伤后被送往杭州市中医院,经诊断为高处坠落伤,肝破裂、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骨折、骨盆骨折等,并对骨折部位进行了钢板内固定,20XX年11月8日病情稳定后出院。20XX年7月9日再次入院对内固定进行拆除,左侧舟状骨内固定未拆。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后经认定为工伤。其后在20XX年8月27日被认定为八级工伤。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依法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落实工伤待遇。
申请人在受伤后,多次要求单位落实申请人工伤待遇等,但是被申请人只是缴纳了医药费等费用,对申请人其他要求未能达成一致。申请人现根据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贵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判裁如所请。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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