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下午,苏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州楼市新政“苏十五条”终于揭开庐山真面目,公积金贷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有哪些变化?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了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方案。
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
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备注: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多不超过3万元。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从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据悉,苏州市新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2016年8月12日前已办理网签合同的,仍执行原规定。政策执行范围除苏州工业园区外,苏州大市统一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做了哪些调整呢?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二、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在执行日前已办理网签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