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名/ 公司名称:
地 址:
证件种类及号码:
电 话:
传 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
公司名称: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 )租约年期:
(2 )租金:
(3 )租金支付:
(4 )按金:
(5 )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代理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代理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 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6 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 )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 )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代理费;
(3 )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 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