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实施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即将宣告终结。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新政何时落地就一直备受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完成后,就意味着政策落地了。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下周五)起施行。
焦点一 “第十八条”修改为“提倡生两孩”
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
草案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焦点二 强行“结扎”、“上环”将成历史
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同时草案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还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另外,草案中还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焦点三 “全面禁止代孕”拟写入法
草案中还增加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解读:“抢生两孩”如何处理?
近期,对于政策窗口期的“抢生”行为是否处罚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经梳理发现,对于政策窗口期的“抢生”行为,大部分省份明确表示,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实前,不符合条件生育“两孩”的仍属违反政策,或将被罚款。还有一些省份则回应说,政策尚未落实,暂不表态。
如北京、四川、山西、内蒙古、青海等多地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将严格依据国家卫计委强调的“全面两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来实施,生育政策仍按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
在“单独两孩”实施前采取灵活政策的安徽,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未具体研究“全面两孩”。
此外,针对政策的落实,上海和北京卫计委均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具体方案,开展目标人群测算,研究制定政策衔接办法。浙江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一旦国家方案公布,浙江会在第一时间落实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