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因服务期违约金支付及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引发争议时有发生。不可否认,在违约金、培训费问题上,一些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例如,有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员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这些做法均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公司与员工先后签订了两次出国培训协议,协议中对培训的内容明确约定并约定了培训结束后该员工需要继续为公司服务3年。该员工也如实地接受了公司的出国培训并完成了公司指派的任务。然而该员工没有将约定的服务期履行完毕就主动申请辞职,这显然违反了当时出国培训协议的约定。根据约定, 李先生培训结束后应为公司服务6年,但其实际服务不足3年,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其实际支付30000元违约金,这还低于逐年递减后其应该支付的培训费赔偿金。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这部违法,所以最终仲裁和法院均未 支持李先生的诉请。
之所以坚持申请劳动仲裁,原因在于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能收取违约金,且不说当时发生的争议尚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来判断,退一步来讲,就算根据今年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来判定,公司要求 李先生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也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收取违约金,但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许多争议中,双方都会对培训费用的计算确有争议,到底哪些费用可以算作培训费用呢?根据相关的法律及政策法规,对培训费问题应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由用人单位出资且有支付货币凭证,是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方面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同时,即使用人单位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出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因而也不能要求赔偿。
第二、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方面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不过,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方面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