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关于保护水源地的议案

保护好水资源特别是保护好饮用水源地,关系到我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保护水源地的议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保护水源地的议案范文一

保护好大伙房水库的一池清水,让2300万人用上更加清洁的饮用水。

3月6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孟凌斌和柳长庆分别向大会提出建议,希望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大伙房水源地的保护力度。

大伙房水库是全国城市供水九大重点水源地之一,是我省中部七个城市2300多万人口的饮用水源地,对促进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更加显著的作用,保护大伙房水库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多年来,为了保护水源地,省及地方政府都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大伙房水库的水质完全达到了饮用水的标准。然而,来自水库上游居民生活污水、农业种植的化肥农药等污染却难以根除。

为化解这一隐患,柳长庆代表建议在水源地上游地区发展有机农业,为此,有关企业在东港市建立了4300多亩的绿色生态示范园,采用生物科技、光电技术种植有机水稻,不用一滴农药,不上一两化肥,经省科技厅、省农科院、省水稻研究所现场测定,亩产有机水稻517公斤。所产水稻,已经通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365项指标检测,完全符合有机稻米标准。

目前,相关企业已经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流转土地3000多亩,按此模式种植有机水稻,未来5年,种植面积将扩大到105万亩,彻底清除水库上游地区的化肥和农药污染。

关于保护水源地的议案范文二

6月30日,清远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初步审查了市政府关于《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该条例预计于今年年底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是我市依法行使立法权之后的首部实体法,被称为清远“首法”。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

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显示状况及需求,主要对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对于《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指出,饮用水源是人类的生命之源、生存之本。

目前,我市饮用水源水质基本保持稳定、形势良好,但也存在市区饮用水源由于选址规划原因,保护存在极大困难;备用水源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

然而,现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还不能满足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需要。

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关于保护水源地的议案

另一方面,我市在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管理经验,国内外立法提供的有益借鉴以及社会和群众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普遍关注,为立法提供了成熟的社会条件。

作为我市的首部实体法,《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4月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曾赴我市8个县(市、区)提前开展了立法专题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多次深入有关乡镇、村委会、市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等进行立法调研,并组织到广州、中山等地学习取经。

尽管提请第一次审查的《条例(草案)》主要对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但其中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依然逃不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成员、立法顾问和列席人员的“法眼”。

关于保护水源地的议案范文三

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查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8月12日开始对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并于9月份召开的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同时,就此项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现将有关事宜建议如下:

议案主要内容

一、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

(一)城市水源地划分及建设情况;

(二)城市水源地保护部门责任落实情况;

(三)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情况。

二、饮用水供应系统建设情况

(一)输水、供水管网建设情况;

(二)供水安全生产情况;

(三)城市供水及居民终端用水水质达标监测情况;

(四)城市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建设情况;

(五)供水管理服务情况;

(六)市区饮用水供需情况。

三、市四届四次人代会“关于实施市区城市供水水质提标改造工程的议案”办理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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