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一些朋友很好奇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问题,今天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关于税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关于税收创业投资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创业板推出在即,创业投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成立,但是过去许多创业投资企业因不符合税收相关规定并未能够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在实现股权投资收益的同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栏目特邀请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就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敬请垂注。
问:涉及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
答: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66号)。
问:涉及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需具备的首要条件是什么?
答: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国税发200987号)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需具备的次要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987号)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需具备的其他条件是什么?
答: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问:如何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答: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国税发200987号)
问:税务机关如何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事项?
答:采取备案制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明细表》;(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四)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经备案管理部门(市科技和信息局)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六)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七)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