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选购自己的房屋时,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居住的环境,买到性价比相对来说比较高的房子,有的很多的问题是需要注意的。其中,楼房采光权就是很多人都在考虑的一个问题。说到楼房采光权,很多人只是知道了一个大概,但是具体的问题,却是说不出来。那么,本文就让我们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与楼房采光权有关的一些问题。
什么是房屋的采光权?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人或其使用人享有能够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有关此类的法律的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的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10.1,《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的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的各方因行使了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我国规定低标准?住宅间距应该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向阳的窗户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时的满窗日照时间,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而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是极其有限的: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谈到采光权的保护,首先要明晰“采光侵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居民在主张采光权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新建建筑遮挡了居室的采光,缩短了居室享受阳光的时间,就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有关于楼房采光权的一些应该知道和了解的问题。希望您通过阅读我们的文章,对楼房采光权的了解可以更深,希望我们的文章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