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屋建造量、房屋成交量的持续上涨,关于验收房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那么究竟是先验房还是先收房呢?先验房后收房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先验房还是先收房?
当然是可以先收房再进行验房的,但是我们提倡的是先验房后收房,这样体现得更谨慎、合理一些,有时更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房屋作为大宗商品,住宅质量自然至关重要。购房者有权拒绝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房屋,法律上规定开发商交付楼房是要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如未达到交付条件,且具备使用功能损坏,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修复,直至达到交付条件。
同时,只有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核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在工程验收工作中对社会公众具有公示效力的法定证明文件;若是没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业主同样也可以拒绝收房,并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小编的建议和广大购房者们的验收房经验来看,更好的、更谨慎小心的选择是先验房后收房。
先验房后收房有没有法律依据?
任何房屋交易进行到验房和收房这一环节时,必然经历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协商与签订,其中我国《合同法》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约束:
a.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b.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c.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
d.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则失去了合同的本质特征,体现出了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和签订后果的不公平。
对于“先验房还是先收房”的问题,答案就是不论先验房再收房,还是先收房后验房都是可以采取的,但是被人们多多提倡的是先验房后收房。至于先验房后收房有没有法律依据,答案是肯定有,想要了解更多有关知识的购房者们,可以阅读《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