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四级残疾人新政策 2017残疾人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这一具有独特身心特征的人群进行补贴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残疾人优惠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残疾人补助最新政策

  2017年残疾人补贴标准【1】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

  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017年残疾人补贴标准2017年残疾人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

  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2017年残疾人补贴标准合同范本。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

  地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

  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2017年残疾人补贴标准2017年残疾人补贴标准。

  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2017年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2】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27个省份建立了一项或两项补贴制度,但存在形式不一、标准差别较大、覆盖范围较窄的情况。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表示,两项补贴制度将成为首个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

  据介绍,对于补贴对象,意见做出了清晰界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列为生活补贴对象,将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补贴对象2017年残疾人补贴标准。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范围。

  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政策调整 预计惠及千万残疾人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2017四级残疾人新政策 2017残疾人优惠政策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2017年残疾人补贴标准合同范本。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 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7、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可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

  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国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国家规定三级残疾人补贴政策2017年【3】

  三级残疾人低保政策

  一、城市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粮油供应帮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供应帮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226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三、农村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5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四、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京教财[1997]14号)

  “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94号)

  “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7号)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七、城镇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

  “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这些特殊对象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八、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管字[1999]125号)

  “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市居民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对按楼房平均每户300元左右、平房平均每户150元左右的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料费由市政府补助解决。”

  九、法律援助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56号)

  “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十、减免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

  《北京市殡葬管理处印发“关于减免优抚、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殡发[1997]34号)

  “社救对象中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并持有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帮困卡的市民

  (2)农村五保户

  (3)农村敬老院的孤寡老人

  减免火化、运输费用,标准为应纳费用的50%,直至免收。”

  十一、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8]55号)

  “凡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属于劳动年龄(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段内、有劳动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均属于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十二、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号)

  “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为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十三、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为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残疾人民生保障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针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都在范围之内,这里一般保障的是残疾人家庭,还有要解释的一点就是对本人是没有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直靠家庭来供养,户口在自己父母,朋友,兄弟姐妹名下不能单独立户的,可以以独户的形式申请低保,也就是说只有本人可以享受低保。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生活补贴,也可以享受护理补贴,一般情况是一二级的都有低保,今年的政策是有低保的残疾人都可以享受生活补贴,只有个别地区可以扩大范围到困难家庭。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基本康复训练参照国家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万元;提供助听器、助视器、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明确各类补贴标准及补贴次数;免费为听力残疾儿童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补贴手术费及术后康复训练费用;对7-18周岁贫困家庭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给予一个康复周期的康复补助,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万元。

  4.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这个各地补贴的标准不一,一般情况都有上限,高于上限的补贴到上限,低于上限的全额补贴。

  对国内外捐赠的,国家、省专项下发的辅助器具实物,将免费配发给符合相应条件且有需求的残疾人。

  5.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这个补贴额度也不一样,一般是4000以上一万元以下,捐赠热水器、微波炉、升降橱柜、沐浴椅等用具。

  6.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以资助。

  7.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

  积极做好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鼓励地方探索提高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医保结算、救助流程。

  持残疾证到社区或者村里开证明只交纳正常人交费基数的30%。

  8.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

  对盲人、聋人有线(数字)电视费用、宽带和手机上网流量费用等给予优惠照顾。

  具体怎么优惠目前还不知道,只能看电信公司的制度。

  2017年残疾人补贴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地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推进落实相关工作。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2017年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27个省份建立了一项或两项补贴制度,但存在形式不一、标准差别较大、覆盖范围较窄的情况。民政部副部长邹铭表示,两项补贴制度将成为首个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

  据介绍,对于补贴对象,意见做出了清晰界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列为生活补贴对象,将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补贴对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范围。

  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政策调整 预计惠及千万残疾人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 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7、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可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

  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国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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