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秘密的相关知识。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公司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粉末成型设备、模架及自动化系统研发、生产的科技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甲公司通过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发布广告等形式,在建立自己的客户经营信息网络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薛某、吴某是该企业的职员,分别担任副总经理、物流部副部长职务,入职时与甲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应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资料等。2010年甲公司与薛某、吴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于是薛某、吴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乙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与甲公司相同,在乙公司经常过程中,薛某、吴某使用了在甲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不正当地和甲公司进行市场竞争,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吴某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公司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薛某、吴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另外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1、秘密性 2、价值性、3、实用性4、保密性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还要从三个方面考虑:(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结合本案,甲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且这些客户名单能给甲公司带来现实的商业价值。虽然客户单位名称均为公开信息,但面对如此众多的客户信息,如果没有人员提供明确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是无法从现有的无数选择对象中间获得这些特定的供销企业,或者说需付出极高成本。另外,甲公司对该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与薛某、吴某签订了《保密协议》。
综上,甲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成为商业秘密的客体受到法律保护。薛某、吴某离开家公司后,利用其所掌握的经营秘密,不正当地和甲公司进行市场竞争,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甲公司的经营秘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必要的保密措施,如:规范企业对外交流流程、制度规定;制订保密制度;与交易对象签订保密合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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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