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是铁路发展的必然趋势。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铁路安全通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铁路安全通告范文一
巴中至达州电气化铁路即将开通运营,其供电系统的电力设备带有2.75万伏高压电。自12月8日起巴达铁路将全线供电,12月9日上午8点开行动态检测车,对铁路进行安全质量动态检测,检测机车时速达140公里。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铁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阻拦或破坏铁路路基栅栏封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铁路保护区内堆放物品、私拉乱拽跨线电路或进行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2、严禁攀爬(登)接触网线杆、铁塔和铁路电力机车车辆,并不得在电力线、接触网周围2米内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导电物体,如棒条、导线等。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3、严禁触碰电力贯通线及接触网,严禁向电力贯通线、接触网抛掷、搭挂任何物品。
4、严禁在电力、接触网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5、对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安全协调、保护相关工作,确保铁路安全运行。
铁路安全通告范文二
额济纳至哈密铁路经过一年半的紧张施工,将于20XX年11月30日开通运营,为确保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行驶具有速度快、声音小、惯性大不易停下等特点,在铁路上行走坐卧易发生伤亡事故。
二、严禁攀爬铁路旁的高压电杆,严禁连接、碰挂电线,避免因触电造成伤亡。
三、爱护列车和铁路设备,严禁在铁路道心和钢轨上放置杂物,严禁击打列车和铁路信号灯等设备。
四、严禁乘货物列车或到铁路站场股道内玩耍,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五、车辆、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要停车了望,确认无来车后方可通行。严禁翻越道口栏杆,严禁强行穿越道口,人行过道禁止机动车通行。
六、教师、家长要加强对学生、儿童的安全教育,严禁在铁路上玩耍、置放障碍物(摆放石子、压小刀等),不要沿钢轨、枕木或道心行走和停留。
七、严禁工矿企业在铁路沿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采矿、采石、挖沙及爆破。铁路沿线农牧民要加强对牲畜的管护,严防冲闯道口,饲放时要远离铁路20米以外。
八、严禁穿越、破坏铁路防护网,严禁钻越、扒越火车,严禁击打列车、拆盗铁路设施和车辆配件,严禁销售、收购铁路器材,严禁携带雷管、炸药、煤油、汽油、酒精、棉花等易燃、易爆及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铁路沿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爱路护路,保护铁路运输物资、保护国家财产做出贡献,积极揭发、举报偷盗铁路运输物资,拆卸铁路器材等破坏铁路的坏人坏事,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通告
临策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1月25日
铁路安全通告范文三
为确保兰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沿线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兰渝铁路线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立兰渝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兰渝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其他地区为15米。
兰渝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划定并公告。
二、加强兰渝铁路线路安全管理
兰渝铁路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五)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七)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八)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铁路线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铁路沿线县区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