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汪和小英系恋人关系,两人于2005年底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40万元,产权证登记在小英一人名下。后因脾气不合,双方分手,就该房屋如何处理,双方产生了矛盾,小英认为产权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而小汪坚持虽然产权在小英名下,但购房款中70%即28万元是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划至出卖人的账户里。既然两个人分开了,就要根据当初付款的情况实事求是的分割,因此,小汪要求得到70%的产权或者将房屋出卖后分割70%的房款。那么,这个房子到底属于谁呢?
像小汪这样的出资人主张产权份额,是否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通常而言,出资是获得权的一种方式,在出资的情况,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权或者将出资赠与给对方,则一般应当能够确认其享有产权份额。但关键点在于,出资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曾经有过出资行为和购买房屋的意思。在很多情况下,出资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保存自己出资的书面证据,从而无法证明自己有过出资,或者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有购买房屋的意思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终无法获得房屋产权。也就是说,主张产权份额的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小汪如果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有出资,从而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反之,如果小汪无法证明自己曾经出资,则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关于共有人之间产权份额的确定,《物权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首先看当事人之间对产权份额的划分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