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方面做了新的调整,延长了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在贷款年限、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和贷款流程上均有规定。
1、贷款利率创新低
五年以下贷款利率3.25%,五年以上贷款利率3.75%;
2、延长贷款申请时限及贷款长期限
乌鲁木齐、阿勒泰、巴州、和田、博州、塔城、伊犁、昌吉、博州等地将贷款长期限从25年延长至30年。
3、提高高贷款额
各地州普遍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幅度5万元—20万元。哈密地区从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塔城地区从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从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乌鲁木齐市从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从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和田地区从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阿克苏地区从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从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吐鲁番地区从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阿勒泰地区将原双职工高贷款额度30万元、单职工25万元提高到双职工高可贷40万元、单职工30万元。
4、降低首付比例
购买新房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低首付比例20%,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低首付比例为30%;购买二手房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低首付比例30%,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低首付比例为35%。
5、推进“商转公”业务
力推进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40万元20年期贷款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比商业贷款节约利息10万余元。截至目前,乌鲁木齐、哈密、和田、吐鲁番、伊犁等地均已开展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6、大力简化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了保险、公证、土地证办理、土地证抵押等环节;下放了贷款审批权限,贷款的初审、复审、审批“三级审批”均由各管理部(网点)自行完成,减少送审等候时间,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7、扩大使用范围
允许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规定额度内的住房租金;还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2010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自住住房,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自即日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8、降低办理成本
全面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险、公证、机构强制担保和新房评估手续,取消相关中间费用。明确规定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各类业务表格、合同、对账单及票据等均为免费服务,实现全程“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