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23日下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开发商未按规定出售或者出租车库、车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因为权属不清及数量有限等原因,车位车库日益成为物权纠纷的矛盾焦点。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后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违反前述规定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还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
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是业主经常遇到的烦心事。虽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作了规定,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导致大多数小区都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充分借鉴武汉、宜昌等地近年来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属地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我们在草案中明确了街道乡镇的责任。”省住建厅厅长尹维真说。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条例草案还规定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乡镇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的工作。
条例草案还规定:
建设单位应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物业交付使用前期空置期间服务费用由物业销售合同约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