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介费规定 房屋买卖未成 中介费可酌情减少

现在许多购房者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往往选择中介进行房产交易。但许多购房者在房产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大都选择不付或者少付居间费用,由此引发的居间费纠纷也不断增多。看看以下案例,房屋买卖未成仍需付中介费。

案件焦点:是否承诺签合同当日交费?

在一起居间费纠纷中,原告中介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5日,卖房人高先生、买房人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日,高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中介公司称,刘先生承诺于签订居间合同当日支付居间费9万元,但是至今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支付居间服务费9万元。

法庭上,刘先生辩称双方约定过户完毕再支付中介费,现在他未能买成房屋,因此不应支付费用。

房屋买卖中介费规定 房屋买卖未成 中介费可酌情减少

案件审理:原告未促成房屋实际成交

后经海淀法院审理查明,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完成标准为:

1、提供房屋买卖信息;

2、提供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

3、协助甲、乙双方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

4、协助并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确认已提供上述1、2、3项服务;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方即完成上述第4项服务。

但签订合同时,中介未对购房人的购房资质进行审查,后因刘先生实际已有两套住房,该房屋买卖未实际成交。刘先生称上述合同签订后,与中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过户当日再支付中介费,可原告予以否认,刘先生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合同目的是购买房屋,原告虽提供了居间服务,但并未促成该项交易的实际成交,因此刘先生并未实现合同目的。且原告未对购房人资质进行审查,未充分履行其居间职责,从公平角度考虑,原告的居间服务费金额理应予以酌情减少。

但刘先生称双方约定过户当日再支付中介费,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后,法院判令刘先生支付中介费1万元。

法官释法:《合同法》规定公平原则

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从《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考虑,虽然买房人与中介公司有了相关约定,但是在房屋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考虑到中介公司履约情况、买房人签约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法院对中介费予以酌情减少。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413yy.cn/a/226561/990189011.html

更多阅读

火车票取票方式与时间规定 网上买票怎么取票火车

火车票取票方式与时间规定——简介取票也是有时间固定的,大家一定要不要错过取票的时间。下面为大家介绍取票时间规定,及取票的几种方式。火车票取票方式与时间规定——取票必备有效身份证件、订单号火车票取票方式与时间规定——取

2017火车票改签新规定 2017买火车票规定

  目前,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及电话的火车票预售期是60天,本来再过几天,铁路部门就将开售元旦小长假的火车票。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买火车票规定,供你参考。  2017买火车票规定如下  12306 客服工作人员:12月30号之后

声明:《房屋买卖中介费规定 房屋买卖未成 中介费可酌情减少》为网友好男人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