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注册外资公司 厦门的注册外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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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资企业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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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9、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与在国外注册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的材料非常多,注册条件也较苛刻。

外资公司注册的条件有很多,其注册条件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工商注册服务中心依据多年为客户代理注册公司的经验,将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整理如下:

1、外资公司股东

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资企业,也可以外资居民。

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外资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资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

2、外资公司监事

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即可。

监事可以是外资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3、外资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即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资个人担任。

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

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资公司各行业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普通的外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出资,首次出资不低于20%,其余可在两年内出资。

外资投资者需将注册资本打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公司名称

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6、经营范围

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7、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8、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9、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10、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11、法定代表人

外资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外资人。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此外,外资公司涉及到特殊行业审批时,各行业许可审批的条件也不尽相同。

公司章程营业期限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体与自然人的出生、成长、死亡一样也有一个设立、经营和消亡的过程,这三个过程我们可以大概地称为设立过程、经营过程和清算注销过程。而与此相应的期限我们可以称为设立期限、营业期限和清算期限(清算期限大致又分为法定清算期限、破产清算期限、普通清算期限和特别清算期限等)。正如设立是为了经营,而清算注销则是因经营过程出现规定之事由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因此,经营过程实乃公司出资人关注之重点,因为公司只有经营才能实现出资人出资的目的,只有经营才能使得出资人作为股东的权益得以实现。与此适应,经营期限的长短,对出资人的利益也影响甚大。因此,从法律上分析营业期限应如何认定以及营业期限的法律意义就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公司营业期限的认定规则

公司设立过程有诸多的内容和程序制度设计,但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之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它是公司设立过程必备的法律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就不符合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就不能设立成功,还表现在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使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章程也是重要的依据。另外,公司章程在某些情况下对没有参加制定的人也会产生法律约定力,如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可能是原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有可能是通过继受方式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身份没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对于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有约束力,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1项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公司章程与公司之间关系,尤如宪法与国家之关系,它是公司的宪法,具有最高之法律约束力。

因此,大多数公司章程都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条款。如此,则对营业期限的认定则不存在问题,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加以认定即可。

但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又未规定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加以规定,如《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8种事项中并没有包括公司营业期限。(但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则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业和情况应当约定营业期限,除此之外,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对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设有明文。)正因为如此,有的公司章程就不规定营业期限,在此情形下如何认定就会成为一个问题。在此情形下营业期限的认定,可以根据以下规则进行:

1.如果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进行补充规定,则补充规定的营业期限就应成为认定的依据。

2.如果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没有进行补充规定,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而公司登记过程中营业期限是法定的登记事项,对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8项明文规定。这种法定要求表现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要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其中包括营业期限,如果公司设立过程中选举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该申请书明确了营业期限,则该营业期限就应当成为认定公司营业期限的依据和标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说的营业期限是根据登记机关的核定而确定的,并一定是公司章程制定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认定为营业期限。这种认识有一定的道理,但却不能成立。诚然公司章程并不必经登记机关核准,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签订的章程除外(对此可以参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但是登记机关对公司章程有要求修改的权利,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就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因此,即使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营业期限,也不一定符合规定。因此,在此情形下,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期限就是公司的营业期限,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经营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条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从事经营活动,其中属于公司的,应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属于非公司企业的,视为无照经营,应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时,一般不核定经营期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核定经营期限的,也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营业期限的起点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对此,《公司法》第7条第1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设有明文规定。

二、营业期限的法律意义

一般而言,营业期限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期限届满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期限届满股东会没有达成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的,公司进入清算过程,此时的期间是清算期间。对此《公司法》第181条第1项设有明文。

2.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对此设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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