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开发商卖的都是期房,因此签订购房合同前一般都会签认购书。认购书的签署是一项技术活,很多购房者认为认购书不过是正式签订购房合同的一种备案而已,事实并非如此。在购房中,认购书的签署值得谨慎对待。
签订购房认购书
《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终达到签约。
房产认购书的内容有哪一些呢?
1、开发商、销售方及认购书的基本情况;
2、所认购房产的基本情况(户型、建筑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房产的总价);
3、定金数额、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4、付款时间(主要针对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地点、帐户等;
5、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一般为认购后的一周以内)。
以上5条就涵盖了认购书的基本内容,第二条是重点,户型面积等条款要看清楚,一旦签订认购书,这一部分内容直接挂钩于购房合同中的户型面积等。其次要注意定金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定金不能超过购房款的20%,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签完了认购书,销售方应该给买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买房人了解以后的细节,为正式签约作准备。
《签约须知》的内容有:
A、购房者若委托他人签约,委托书的有关证明;
B、关于贷款所需凭证的说明;
C、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等说明;
D、购房人在签订条约时需携带的证件;
E、签约地点。
签订认购书时应当注意的注意事项:
第一、规避受牵制条款。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第二、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第三、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第四、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第五、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第六、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认购协议书签订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因此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所列的条款,对于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要在签订前和开发商协商更改。作为购房合同的预约合同同样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如果自己没有把握可以交由律师来代为查看,毕竟律师有专业的知识能够发现开发商的一些陷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