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继承房产不动产登记流程 受理条件是什么?

全国各地陆续推出不动产登记,到底不动产登记应该怎么操作?国土资源部5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进行规范。在新的操作规范中,也对继承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流程、申请材料和受理条件进行规定,具体规定是什么?请看下文。

申请人(继承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继承房产不动产登记程序:

1、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材料检查。检查重点:

①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②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③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④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⑥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等。

2、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审查、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本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4、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会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5、公示。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不动产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受理条件

①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②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③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⑤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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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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