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前,在伟大革命家孙中山的领导下,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开启了民主共和的新纪元,在中国革命史册上写下了光辉的篇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近代史论文4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近代史论文4000字篇一
《再论辛亥革命的性质》
摘要:本文拟就革命的性质问题略陈管见。――结合辛亥革命的历史结局可知,就辛亥革命的性质而言,与其说它是资产阶级革命,还不如说是以反满为主题的国内民族革命与变君主政体为民主政体的政治革命的有机结合。
关键字:辛亥革命;性质
一
笔者认为应该从革命的具体目标与实际效果为依据,重新把握辛亥革命的性质。与其说辛亥革命主要是阶级利益与阶级关系的变动,还不如说是国内民族关系与国家政治体制的重大变动,是国内民族革命与政治革命的结合。
革命固然应该为建设者开辟道路,但任何革命都不可能取代建设本身。在革命的武力与民主素养均未完全到位时所发生的辛亥革命尽管不曾为建设者彻底摧毁中国专制主义的社会土壤,但它毕竟给建设者提供了一个可以大胆尝试的民权政治舞台,对于一个拥有两千余年君主专制传统的国家和人民来说,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多得的胜利。诚如林伯渠在纪念辛亥革命30周年时所指出的:“对于许多未经过帝王之治的青年,辛亥革命的政治意义是常被过低估计的。这并不奇怪,因为他们没有看到推翻几千年因袭下来的专制政体是多么不易的一件事。”既然民权政治的诸多条件尚未具备,政治革命本身就失败不到哪里去,除非那个供建设者们尝试的民权政治舞台已遭废弃,不应苛求和指望当时的革命者除了誓死捍卫《军政府宣言》的原则外,还能做更多的事情。至于这场革命的价值和意义,恰恰需要为数更多的建设者用劳动和智慧去证实和充实,而不是看客式地指手画脚。这是因为,尽管后来发生的事情不可能改变以往发生的事情,但是,“已经发生之事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将要发生之事的结果。”
由国内民族革命所带动的政治革命固然没有取得十分可喜的成就,但革命者大致已达到自己所预期的政治目的,他们所获得的与他们能获得的大体一致。就此而言,美国学者费维恺的见解比较切合实际:“由于二十世纪初年中国实际的国内和国际环境,说辛亥革命取得比其事实上达到的目标更多的成果是困难的。为了推翻清朝和皇朝政治制度,为了破坏,证明传统社会合法的保守准则,这些有效的成就是重要的。”
二
自从英、法联军攻占京师和火烧圆明园之后,特别是《中日马关条约》之后,清朝统治阶级的改革或社会新生力量的暴力举动(包括孙中山的武装反清与康、梁师徒的武装勤王)都在程度不一地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道路。20世纪的前10年,既是孙中山坚苦卓绝地谋求反清的10年,也是清朝政府谋求“新政”的10年。在此期间,清朝统治者谋求发展资本主义的主观意图比较明确,措施也不少,资本主义的发展速度也并不缓慢,如果将辛亥革命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道路作为主要依据之一,那么,就需要对也在谋求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革命对象清朝政府作出准确的定性分析,它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政权?辛亥革命的革命性究竟主要体现在哪里?如果说清朝政府还是一个维护小农经济的“封建”政权,显然不妥,一切都在变化中。如果既承认清末“新政”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又以辛亥革命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道路为由确认其资产阶级革命的性质,那么,辛亥革命的革命性与必要性岂非需要大打折扣?
我国史学界曾经充分地注意到思想主张或救国纲领的阶级性,但容易忽略中国近代历史的特殊性。且不说满汉矛盾对近代中国历史进程的制约是如果显著,也不论近代资产阶级的社会角色与思想意识在中外民族矛盾的大背景下是否已分化得使人一眼就能认出,至少从曾、左、李引进“器物”,到康、梁等引进制度,从康、梁引进君主立宪制,到孙中山等人引进民主立宪制,他们首先是将引进之物作为救亡手段来考虑,其阶级意识并未泾渭分明。与其说几代人向西方学习的内容与实效都反映或取决于阶级属性与阶级力量的变化,还不如从认识论的角度去探求“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过程是如何由浅入深的。再说,从人类民主政治理论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中经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到向往“代议制共和国”的康德,思想家们主要是在结合不同时期的经验性知识,从学理上探究如何克服人性的弱点,完善人类政治体制,尽管有关探究与思想家们各自所处的社会环境与时代条件不无关系,但未必都像唱双簧那样,直接对应于作为有产者的资产阶级,许多严谨而优秀的思想家首先是基于人类整体命运与个人的学术认知,而不是羡慕资本家的财富及看重其政治利益去讨好式地发表见解。人类许多优秀思想主张的纵向承继关系往往容易被反映论所遮蔽。辛亥革命领袖孙中山就是从吸收人类优秀文化遗产的意念出发而不是从本国资本家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出发来选择民主立宪制的。他在《民报》创刊周年庆祝机会上还说“中国现在资本家还没有出世”,稍后还提出“节制资本”的口号。我们除了应当指出这位革命领袖的判断失误以外,也许还应承认一个基本的事实:把握时代潮流的孙中山本人并不承认他就是这个总想发家致富的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们在实际上是否代表着这个阶级的利益,则有待确证。
中国的情况与西欧不同,尽管勉强类似于西方“市民等级”的社会群体在进入近代之后也姗姗来迟,但迟至辛亥革命准备时期,从革命精英到一般民众,平等和人权并未成为一致的政治要求,思想认识上的差异大概不仅仅取决于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与妥协性。已开始向资产阶级转化的广大绅商就只赞同梁启超倡导的君主立宪制,并不赞同以暴力反清为前提的民主立宪制。前者之于君主立宪制的呼唤,也并非出于对人权的自觉,而是谋求富强。关于平等、人权等概念,且不说革命领袖孙中山等人究竟宣传过多少,至少认同此义的革命者就不多,遑论他人。
孙中山于事后总结说,他之所以确定在反满成功之后选择民主立宪制,“其理由有三:既知民为邦本,则一国以内人人平等,君主何复有存在之余地,此自学理言之者也;满洲之人入据中国,使中国民族处于被征服之地位,国亡之痛,二百六十余年如一日,故君主立宪在他国为民无甚深之恶感者,独或暂安于一时,在中国则必不能行,此自历史事实而言之者;中国历史上之革命,其混乱时间所以延长者,皆由人各欲帝制自为,遂相争相夺而不已。行民主之制,则争端自绝,此自将来建设而言之者也。有此三者,故余之民权主义,第一决定者为民主。”这3个理由中,就没有一个是从资产阶级或绅商或“市民等级”的参政等利益来考虑的。
三
至于辛亥革命在实际上是否有利于资产阶级参与政权,也亟待推敲。部分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以同盟会骨干为主体的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8月通过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中关于选举人的资格规定,恰恰不利于广大资本家参与新生的民国政权,该法第4条规定选举人必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
(二)有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者,但于蒙、藏、青海得就动产计算;
(三)在小学校以上毕业者;
(四)有与小学校以上毕业相当之资格者。
我们知道,我国当时尚未实行所得税与营业税,“直接税”还只有田赋一项,不少资本家用于企业经营的地皮与房屋都是租赁或典借而来,资本家的文化程度又是普遍偏低。上述规定就意味着相当多的资本家特别是在我国资产阶级群体中占有重要比重的商业资本家将与众议员的选举无缘。不惟如此,由于省议员选举资格的规定与以上条款完全相同,参议院议员又是通过省议会选出,乃至相当数量的资本家就失去选举省议会与国会两级议员的全部权利。“对于资产阶级在西方式的民主制度下应享有的权利,共和制度不仅没有给予特殊的照顾,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歧视。”“尽管选举法没有排除不具备选举人资格的人当选议员的可能,但一个阶级、阶层的选举人越少,其成员当选议员的必然也越少。所以,国会选举法作如上规定,实际上是在相当程度上把资产阶级排斥在国会和省议会之外,大大限制了他们参与中央与地方立法和监督政府的权利。这不能不引起自以为对创建共和贡献最大的资产阶级的愤慨。”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替资产阶级说话,要求修改选举法中的有关条款,以便资本家参与选举的不是昔日的革命者,而是被后世研究者视为“封建旧官僚”的袁世凯。当袁世凯根据各地工商界人士的要求,就有关选举资格多次向临时参议院提出修改意见请予通过时,却一再遭到临时参议院的回绝。显然,就参政情况而言,与其说是作为辛亥革命重要成果的临时参议院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还不如说恰恰是袁世凯在为资产阶级奔走,而且还遭到临时参议院的否决。个中差异,既是我们在确认辛亥革命的资产阶级性质时所不能回避的,也是我们在探讨孙中山等人的革命事业为何屡遭挫折的原因时不可忽略的。
四
倘若坚持用阶级分析的视角去挖掘革命的性质,也许应当紧紧围绕革命政纲的实际内容与实际效果去寻找革命本身与某个阶级的对应关系,从而确定政治行为的性质。如果可以这样试着去做,那么,由梁启超、张謇等多年倡导的君主立宪运动倒是既具有反抗君主专制的政治革命之意义,又不乏资产阶级化的绅商广泛参与和积极响应,具有资产阶级的阶级基础,似乎具有“资产阶级革命”的性质,尽管他们并不赞成使用暴力和排满,尽管在孙中山等革命者面前还显得有些被动,但相对于清朝统治者来说,他们是较为主动的,恰恰是他们最终将统治者拖上政治体制改革这条船,让后者疲于应付。“皇族内阁”出笼时,他们就与反清革命志士握手言欢,孙中山等人由此才真正获得资产阶级的阶级基础。
久保田文次先生指出:“作为普通名词的革命派可以被认为是广义的”,它应该包括“立宪派”,这是颇有见地的。如果把梁启超等真诚的君主立宪论者的言行也纳入辛亥革命的本义中来讨论,而不仅仅视为辛亥革命的一个重要背景,那么,就现有的研究格局来看,如何看待和平请愿式的君宪运动与暴力反清式的民宪运动的实质性差别及其成效,如何确定辛亥革命的主体性内涵,似乎还颇为棘手。倘若认真解答好此类问题,方可更有说服力地回应某些西方学者关于“士绅运动”或“城市改良派上流阶层的革命”等定性之论。倘若既不愿完全放弃以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确定革命性质,又不愿重新界定和扩大“辛亥革命”的内涵,那就无法将阶级分析法贯彻到底,所得结论就难免力不从心。正如久保田文次先生所说:“辛亥革命是不是资产阶级革命?对这个问题本身的讨论已经很久了。但是,如果辛亥革命是革命的话,那么是什么样的‘革命’?为什么是‘革命’?如果不是‘革命’,又是为什么呢?不考虑这些问题,就难以深入探究。”倘若根据辛亥革命之于国内民族革命与政治体制转换两方面的实际成效,揭示其实质,也许可以克服概念演绎的缺陷,避免某些两难的境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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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史论文4000字篇二
《浅议辛亥革命对中国经济思想的影响》
摘要: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国一次意义深远的变革,其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试图通过简要论述晚清与民初的经济制度和现象,来探讨辛亥革命对中国当时的经济思想的影响。辛亥革命对中国政治、文化状况的根本性影响比较明显,不过对经济思想是否有根本性的影响还有待探讨。
关键词:辛亥革命;清末新政;私人资本主义
李鸿章言,中国在他所活动的时代出现了“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笔者认为辛亥革命便是顺应了此变局并且对近代中国发展影响最深远的一次变革。辛亥“革命”已成共识,辛亥志士也自称“革命党”,那么必然是有一些东西在一百年前的中国被“革了命”。现在可以认定的是,辛亥革命至少在表面上革了封建专制的命,革了满清当政的命,在很大程度上也革了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命,但辛亥革命是否革了当时中国经济思想以及制度的命,这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也是一个意义非常重大的问题,弄清楚了这个问题,有利于当代中国顺利实现那遥远的“现代化”。
为了探讨这个问题,在此有必要对中国传统的经济思想作一些简单总结,也需要对晚清和民国初年的经济制度、经济现象作一些比较分析,以此为载体来探讨辛亥革命对当时中国的经济思想是否有根本性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经济思想
中国传统的经济思想,这里主要指的是中国进入封建专制时代之后至晚清之前,贯穿这一时期的在社会中占据主流、成为共识的关于经济方面的一些思想观念。这个问题已有多人探讨,总结前人的成果,个人认为,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最主要的特征一为重农抑商,二为政府主导。重农抑商是农业社会在经济思想上的典型体现,政府主导则是专制体制的题中之义。
前者在本文不再赘述,对于后者,虽然在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西汉时代司马迁就已经提出过“善因论”,早则早矣,在封建社会中始终未成主流,中国专制社会的当政者为了维护政局稳定和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对民众能够从事哪些行业、从事这些行业能到什么限度、在哪些时间和地点从事这些行业等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问题基本上都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专制政府始终掌握着社会中经济活动和财富分配的主导权,人们对自己经济生活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如果出现了“善因论”弘扬和社会经济自主发展得比较远的现象,专制政府往往要对这些现象进行打击和限制,或为压抑由经济力量带来的不同的政治诉求,或是简单地为了聚敛财富,这也是除了重农抑商之外,压抑着明清时期的资本主义萌芽始终不能成长的另一主要因素。
二、晚清时期的经济制度和现象
晚清,在本文中指的是中英鸦片战争之后到满清倒台之间的这一时期。这一时期经济制度和现象的分析主要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为鸦片战争至甲午战争期间,清朝在部分高级官员的主导之下开展起了洋务运动;二为甲午战争之后至辛亥革命,这期间中国经济政策出现了两次变动,首先是清政府在《中日马关条约》中允许日本及列强对中国进行资本输出,同时也放宽了对中国民众投资设厂的限制,其次是八国联军侵华之后,清政府又推出了试图为自身救亡图存的清末新政,在这些政府作为的影响下,中国出现了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较好势头,以下分别论之。
洋务派一开始是以“(搞洋务)外可以勤远略,内可以剿发捻”为理由获得清廷的允许,洋务运动先后也以“自强”、“求富”为口号,但其立足点是政治性的,其过程也是在政府官员的主导之下进行。虽然洋务派搞洋务运动的直接目的是建立一支能够与列强对抗的近代化军事力量,但洋务运动的载体是经济性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探讨这其中所蕴含的近代中国的经济动向。根据前人的研究,洋务企业有三种类型,即官办、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早期以官办为主,但整个洋务运动期间官督商办是主要的类型,也是这类企业运行得比较好。官督商办,当然与私人资本主义大不相同,因为这些企业的资本、市场、用人等均依赖于政府或由政府所控制,但也有别于官办企业中纯粹由行政官员操控企业日常活动的状况。实际上,官督商办对于中国经济传统――重农抑商和政府主导,有了一定程度的背离,官督商办下的这些“官商”,出身比较传统,但往往掌握了现代工商业的经营技巧,地位较高,社会影响力也比较大,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与后来的一些私人资本家都脱胎于这样的“官商”。应该说,官督商办制度与“官商”的出现,即是对传统的抑商政策的背离,也放宽了政府对经济活动(主要是指洋务活动)的直接控制,在洋务企业中虽然传统色彩非常浓厚,但近代化的资本主义倾向也已现端倪。
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大清国势一泻千里,统治危机不断深化。《马关条约》明确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投资设厂,其他列强借以“最惠国待遇”也获得了同样的好处,在民族危机和民间“设厂自救”呼声高涨的背景下,清政府也推出了一些经济改革措施,主要包括:①倡导振兴工商业,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民间自主发展资本主义;②提出国家要建设铁路与矿产两大“要政”,并且在建设过程中允许私人资本来主导或补充政府资本的不足;③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改革教育体制,开始建立新式学堂,设立新式报馆等。相比于洋务运动,清政府实行的这些经济改革措施是对中国的经济传统的进一步背离,由以往的抑商转而倡导工商,同时民间可以自主设厂,官办企业中也允许私人资本的进入,政府在近代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也削弱了。
八国联军侵华之后,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清政府几乎到了倒台的边缘,京师沦陷、两宫西逃和“东南互保”,使慈禧太后和清政府的诸多上层官员意识到依赖“祖宗之法”已经无法继续统治中国,因此清政府自觉地推行了“新政”。清末新政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自身统治危机所开展的一场比较全面和深入的改革运动,其内容包括政治(新政后期发生了君宪运动)、军事、经济、法制、教育、外交等多个方面。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清政府在新政中关于经济方面的改革,主要包括有:①中央设立商部,后来改组为农工商部,主管全国所有近代工商业事宜,在地方上又陆续设立劝业道,这些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序进行和顺利发展;②制定颁布了诸多经济法规,如《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试办银行章程》、《筹办矿物章程》、《铁路总表》、《新订出洋赛会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奏定实业学堂通则》等,包括了综合性、财政金融、矿业、交通业、经济社团、实业教育等内容,体系初具,内容比较合理,显然有利于商人权益的保护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③鼓励并奖励实业,1903年商部成立不久就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对私人业主按照投资额度分别给予奖励,其中最高的奖励为准作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等顶戴,特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头等议员(至三代止),最低的奖励为准作商部五等议官,加七品顶戴,如张謇、创办裕昌缫丝厂的周廷弼都获得过官衔的赏赐;④新政还包括了利用并控制外资的一些措施。由上可见,清末新政中关于经济改革的内容颇为全面和深入,也明显地顺应了时代的潮流,这样的政策背景下,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过程中传统的抑商政策和政府主导倾向也渐趋式微了。
晚期时期清政府开展的一系列经济改革措施,包括洋务运动、甲午战争后对私人设厂的允许,特别是清末新政,明显而有效地促进了中国近代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产生和发展,以私人工商业投资额为例,从下表中可见一斑:
诚然,晚清政府的经济改革,尤其是清末新政所涉及到的,颇类似近代西方的一些后起资本主义国家所进行的改革,但众所周知,清政府并没有因为这些改革措施而存活下来,究其原因,个人认为一是改革的时机比较滞后,二是这次近代化改革并不彻底,清政府始终不肯放弃专制权力,我们所熟知的是,“皇族内阁”的登场导致君宪运动的破产,而“铁路国有”政策直接成了满清灭亡的导火索。在此背景之下,尽管本人认为清末抑商政策和政府主导倾向渐趋式微,但并不彻底,政府强力干预、抑制民间商人的现象常有发生,如张之洞要求将川汉铁路沿线30里内的煤矿均归铁路开采,这明显是政府垄断行为,清政府却允许了;电报局经营良好,获利颇丰,但最后还是划归了官办;较早成立的湖南矿物总公司,将全省矿产都控制在自己手中,承办者必须附属于总公司。如此种种,所以本文认为晚清时期的经济改革确实是一步步地摆脱重农抑商和政府主导的传统,但由于政治上的局限,这种摆脱至少在满清倒台之前并不彻底,尤其是清政府的专制性使得政府干预的色彩依然浓厚。
三、辛亥革命之后的经济制度和现象
辛亥革命之后,这里指的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和北洋政府前期中国还保持着统一局面的大概10年左右的时期。这一时期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二是北洋政府前期,主要是袁世凯当政的时期。以下具体分析这两个时期的经济制度和现象。
历史只给了南京临时政府短短三个月的存活期,但这并不意味着南京临时政府的作为对后来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没有重大的影响。情况恰恰相反,南京临时政府作为辛亥革命最直接和最正宗的成果,在中国发展史上永远占有举足轻重的一席之地,这是一个很大的命题,本文只探讨南京临时政府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方面的影响。显而易见,南京临时政府具备纯正的资产阶级性质,这里的资产阶级包括革命派和立宪派,其经济政策当然也是有利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具体而言,南京临时政府出台的在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主要有:①严格保护私人财产,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自由保有财产”、“人民营业自由”等,临时政府也专门颁布《保护人民财产令》,其中特别规定:“一、凡在民国势力范围者之人民所有一切财产均应归人民享有;二、前为清政府官产现入民国势力范围者,应归民国政府享有;三、前为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产,现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已在民国保护之下者,应归该私人享有;四、现虽为清政府官吏,其本人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而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下者应归民国政府保护,俟该本人投归民国时将其财产交该本人享有;五、现为清政府官吏而又为清政府出力反对民国政府,虐杀民国人民,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一律查抄,归民国政府享有”,从中可见,南京临时政府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是严格的,也是真心实意的;②在中央成立实业部,并要求地方在“其他官制并未划一”的背景下迅速成立实业司,以专门负责管理和振兴实业;③制定并颁布《商业注册章程》,允许私人自由申报设厂,取消前清的注册费,并且减轻了部分税费,值得注意的是,该章程指出“不应含有官营业性质,如作官营业办法,无有不失败者”、“嗣后中国事业不应再有官商会办之事实”,政府主导近代工商业的做法在原则上被摒弃;④制定银行条例,鼓励民间新式金融业的发展;⑤鼓励成立实业团体,并且很多临时政府的高级官员都身体力行等。以上可见,南京临时政府发展资本主义的愿望是迫切的,考虑也比较全面,非常愿意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提供政府机构所能提供的服务职能,在政策层面,传统的抑商政策已经烟消云散了,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南京临时政府明确表示政府不直接出面办实业,这与西方当时流行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也相一致。
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被袁世凯“窃取”之后,南京临时政府被以袁世凯为首的北京政府所取代。虽然袁世凯作为“窃国大盗”“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但笔者认为袁氏除了“帝制自为”这一失误之外,其在前清与民初的作为也有诸多可取之处,即使帝制成功,凭袁氏的雄才与强干也绝不会是封建专制王朝的重演,这一点在袁世凯主导下的经济政策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袁氏在前清就被视为继承李鸿章衣钵的支柱型的洋务大臣,主持过轮船、电报两局,参与兴办滦州煤矿、启新洋灰公司等洋务活动,在政治上也要求实行宪政;在继任民国大总统后,又在就职宣言中明确表示“民国成立,宜以实业为先务”,后来又多次表示“营业自由,载在国宪,尤应遵重”,并通告各省“切实振兴,以裕国计……一切商办公司,其现办者务须加意保护,即已停办者及有应办而未办者,亦应设法维持,善为提倡”。袁世凯发展实业的思想并未随着他的帝制野心而改变,因此在他主导下的北京政府所制定的经济政策与南京临时政府并没有本质差异,基本上都继承了南京临时政府的上述经济政策,并且推出其他的一些措施以促进资本主义发展,主要有包括减免税厘、举办赛会、提倡国货、统一度量衡、改革币制、兴办现代教育等,北京政府的这些举措都符合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要求。
尽管民国初年政局不稳,政府财政拮据,帝国主义压迫依旧,后期战乱不断,但南京临时政府和北京政府的经济政策确实是与国际接轨且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我国封建社会重农抑商与政府主导的经济传统在政策层面已经被振兴工商、允许并鼓励私人自由发展实业的思想所代替,其成效也是明显的。民国成立之后,在政府作为和有识之士的倡导下,“实业救国”成为那个时代的主题,中国私人资本主义在民国初十年获得了极大的发展,这一点已无需赘述。
四、总结
通过以上的论述,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辛亥革命是否对当时中国的经济思想有根本性的影响,已经比较明朗了。中国传统的经济思想――重农抑商与政府主导,在洋务运动中出现了松动,在清末新政中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开始在中国社会中产生并逐渐发扬,而辛亥革命则是肯定并明确了这一转变,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开始在中国社会中占据主流地位,“实业救国”和“民族资本主义的春天”即是例证。清末新政的不彻底性和满清倒台的事实,使得人们对这次近代化变革未有足够重视,但个人还是认为转变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功劳算到国人皆曰伟大的辛亥革命头上是不恰当的,辛亥革命只是延续、加强了这一进程而已,在清末发展私人资本主义已经获得允许和保护,私人投资设厂亦非常活跃,除此之外辛亥革命也没有改变中国当时私人所有的经济制度,换言之,辛亥革命并没有对当时中国的经济思想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但辛亥革命的成绩也很明显,最主要的是由于其政权的非专制性带来的对政府干预倾向的比较彻底的放弃,使得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加速发扬光大,假设没有辛亥革命,清朝继续存在,那么中国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也不会出现中断或改变,只是速度可能会相对缓慢一些。
实际上,清末新政也好,辛亥革命也好,都是顺应世界大势、符合中国现代化发展需要的两次变革,两者拥有本质上的相似性、延续性亦属必然,只是由于发生时间、变革强度有所差异,因而引发了以上论述。实际上,清末新政和辛亥革命共同预示着的中国最终能够真正实现现代化的道路,或许才是我们真正值得研究、讨论的地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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