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的农村社保现在有没有出台最新的政策呢?在重庆现在有什么关于农村社保的最新政策?重庆市农村社保政策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重庆农村社保新政策
我国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的同时,国务院确定,按此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近日,《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出台,按照国家规定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此外,文件在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待遇领取、个人账户处理、丧葬补助金领取、制度内转移衔接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政策自1月1日起开始执行,目前,重庆市级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该项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操作规范,合川区也就该项政策的正式实施着手启动了前期筹备。
增设了缴费档次
原来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人员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新政策将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年缴100元至1000元的10个档次和1500元、2000元的2个档次。参保人可按照原标准继续缴费,也可根据新标准重新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提高了参保缴费政府补贴
新政策将参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实行梯次补贴。新的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得到的政府补贴也就越多,多缴多补。
建立了长缴多得机制
新政策规定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完善了个人账户处理办法
新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两项金额均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政府补贴资金。此外,新政策还将丧葬补助金的享受范围由原来的领取待遇人员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参保人缴费完全没有了后顾之忧。
实现了制度内跨统筹转移
参保人员户籍发生迁移的,可按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重庆市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1、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重庆市养老保险参保办理地点
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由其统一到乡镇(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本人也可直接持有关证件到乡镇(街道)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最新重庆农村医疗保险政策
日前,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已于近日确定,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永川区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今年的缴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公布。其中,在渝高校大学生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
按规定,户籍在重庆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校中小学生及户籍已转的在渝高校大学生均可参保。参保者在今年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渝高校大学生则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至次年8月31日。
重庆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明年起可给他人使用。据璧山之声官方微博消息,重庆市出台了相关办法,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扩展,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用于支付个人保险费用、支付亲属医疗费用和购买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医保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要点
从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现有使用的基础上,经调整可在如下三大范围内使用:
一是用于购买个人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可购买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和人社部门核准的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退休人员还可用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
二是允许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加重庆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三是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并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政策解读(重庆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近日,我市出台了相关办法,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扩展,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用于支付个人保险费用、支付亲属医疗费用和购买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昨日,市人社局对该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和提醒。
医保新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医保个人账户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以下标准划入额: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3%;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退休人员则按本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其中无单位退休人员按上年全市社平工资60%的4%。
据了解,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互济性,减轻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从2015年1月1日起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新增了包括退休人员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购买商业保险、用于亲属就医和在药店购买 “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四个方面。
医保卡严禁套现:发现后将被停用
市人社局指出,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对个人违规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发现一次暂停其通过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结算3个月。对违法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人社局表示,居民如需具体了解我市的医保政策,可拨打社保咨询热线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