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件值得高兴的事,但许多业主在收房后却怎么也乐不起来,房子甚至成了一件烦心事,各种问题层出不穷。那么,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你是否知道开发商的交房标准是什么?收房时应该怎么做?发现质量问题又应该怎么办?
一、接房时应查验开发商的几个证书
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我国的《合同法》
、《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表》。
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获得解决。
二、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无疑是购房者为关心的问题,比如地板漏水、墙壁严重开裂等等。
但问题是,很多房子刚交付的时候,并没有裂缝,即使有也往往已被全都抹平,数月甚至一两年后才会慢慢显现,但到时候,权责在谁、如何维修、费用如何收取等问题就难以分清。
律师点评:
1、申请鉴定房屋质量。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应遵循和适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2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2、售房方对房屋质量瑕疵有维修之附随义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对于房屋质量瑕疵,售房方有维修之附随义务,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现质量问题应如何收集证据?
购房者发现房屋质量问题,要成功索赔,需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因为在法院审理中,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需要购房人提供证据证明。
一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
二是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
三是购房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
四是购房人发生损失的证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因举证不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从而无法达到索赔的目的。
四、面积”缩水“
现实案例:李先生预购了一套总价88万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该房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合同还约定如果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比例绝对值低于3%时,据实结算;超过3%时,买家可以要求退房。
交房以后,李先生感到面积好像有问题,就委托一家房产测绘单位对房屋面积重新进行了测绘,发现总面积与约定一样,但是套内建筑面积却比合同约定减少了4%,李先生因此要求退房。但开发商认为,合同约定的面积是以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标准,而非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所以他们交房的面积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存在违约问题。
律师警示:预购期房难免出现面积误差,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误差比例在3%以内的双方据实结算,超过3%的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所以,本案中开发商以双方约定面积为建筑面积而非套内建筑面积为由,拒绝退房。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明确区分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不仅要约定建筑面积误差,还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以防止出现建筑面积在约定范围内,而套内建筑面积不符的情况。收房时,购房者要向开发商索要《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如对商品房测绘面积有异议,可以到测绘单位查询所购商品房面积的测绘情况,必要时可自己委托相关测绘单位重测面积。
五、层高“缩水”
现实案例:2003年,有几十户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建筑层高为2.9米。交房后,有些业主发现房屋质量保证书等材料中注明的层高,有的为2.8米、有的为2.9米,于是许多业主都自测了房屋的室内高度,结果发现高度为2.6~2.62米不等。当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时,开发商却推说是销售公司在制作预售合同文本时的笔误。
律师警示:从法律上讲,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是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往往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开发商如何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并且一般不能强制要求开发商将层高恢复到约定层高,业主只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应该赔偿多少损失,法院处理的原则是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法院只能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根据缩水对业主们使用房屋造成的实际影响,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这种情形下一般赔偿数额并不高。因此,业主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为了减少收房之后的各种问题,各位业主在收房之前好还是做足功课,与其花费大量的心力在维权上,不如在收房的时候多长几个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