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行为的定性 如何就诈骗与盗窃相结合的行为定性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是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诈骗与盗窃的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与盗窃相结合的行为定性:

【案情】

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预谋以找婚庆公司办酒席为名实施诈骗,10月4日两被告人通过电话联系将某婚庆公司的老板被害人郭某骗至南昌。被告人王某冒充一房产公司的老总与被害人郭某见面。王某谎称要在郭某的婚庆公司办理一场价值30万元的婚礼,并要求郭某给付6万元的回扣。之后王某以检查郭某公司实力为名要求郭某在南昌某银行开设一账户(办理一卡一折)并存入付回扣的保证金6万元。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偷窥获知该账户密码为1213。从银行出来后,被告人王某以查看郭某存折为名从郭某手中骗取存折并趁其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该银行的另一存折进行调包。之后被告人王某又以郭某有银行卡不需要存折为由将该存折撕毁。被害人郭某虽有疑虑,但认为其有银行卡在手亦无妨。之后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利用该存折和密码从该卡中取出6万元据为已有。当天下午被害人郭某发现被银行卡内6万元被人取走,随即报警,后两被告人被抓获。

诈骗与盗窃相结合的行为定性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以找婚庆公司做酒席虚构的事实,将被告人从外地骗至南昌,又以要收受回扣的骗取被害人在银行存入6万元,并趁机获知密码,最后利用偷换存折的手段,最终骗取了被害人的6万元。对其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盗窃行为的定性 如何就诈骗与盗窃相结合的行为定性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将被害人骗至南昌,但其在本案中采用了秘密手段窃取财物,应定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被告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盗窃罪与诈骗罪主观上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过程为:被告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对客观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被告人——被告人最终获取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其表现形式为被害人基于对客观事物的错误认识后自愿交付财物,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对财物的交付往往会有相对明确的意思交流,从表面上看被害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实则是一种有瑕玼的意思表示。

而盗窃罪的本质则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就其秘密性而言,是指犯罪分子采取的主观上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是一种以秘密的非法的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的支配关系。这种秘密窃取的行为一方面体现在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另一方面体现为被害人在表象及实质上对财物失去控制的非自愿性。

本案中,被告人采取的是一种骗盗结合的手段。被告人先是采用了欺骗的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南昌,并以回扣保证金的形式诱使被害人将6万元存入银行,之后趁机窃取银行密码、将存折调包后,最后从银行秘密取出现金。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到,被害人虽被被告人骗至南昌并将6万元回扣保证金存入银行,但从被害人的主观意志来说,其将钱存入银行只是为了证实其有诚意与被告人做生意,主观上并没有将该笔钱交付给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上述欺骗行为并不能当然实现被告人非法占有上述财物的目的,只是为后期的犯罪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在被害人依被告人而言将钱存入银行后,被告人趁机窃取银行卡密码并将存折调包并从利用该密码和存折从银行获取财物。后期的这些行为均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所为,被告人获取财物完全违背了被害人的主观意愿,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虽采取了骗、盗结合手段,但从本案案情综合分析,被告人后期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是实现其非法利益的核心的手段。故对被告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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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的主要形式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种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

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现在有些同学出去做兼职、家教等,就可能会遇上这种情况。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或利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多以社会上的“能人、名流”的名义进行诈骗,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商人、气功大师等,抬高自己身价,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这类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4、以小利取信,进行诈骗为实

此类骗子极为狡猾,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以曾许诺的利益予以兑现,让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后,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让你在绝对信任和不知不觉中蒙受重大的损失,此类诈骗计划周密、发现不易,危害性较大。

5、以遇到某种祸害急需别人帮助进行诈骗,从目前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学生、灾区群众、落难者等名义进行诈骗。事实上,这种诈骗手段大都比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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