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傍晚,东莞市出台《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在东莞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及非本市户籍家庭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此次《意见》原文共有九项条款,涉及商品房限购、房价备案、差别信贷、商品房用地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和普通购房者直接相关的主要有限购、限贷和限价三方面。
限购
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限贷
在商业贷款申请方面,《意见》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了差别划分: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意见提醒,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则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限价
为防止开发商开发商恶意炒房、随意抬价,从2016年10月7日起,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住建部门办理预(现)售前,需先到发改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在网上公示,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在房管部门办理建档时备案价格将被锁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房价一经备案两个月后方可调整。
2016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需于2016年10月20日前到发改部门补办未售出住房的房价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