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过向来这两者的关系不是那么的融洽,业主认为物业是服务自己的,而物业则认为自己是管理者。对于物业费这一块,那更是经常撕逼!
常见的三个焦点问题抛出来:
新房物业费收取该按照哪个时间来算?
是收房时间,还是入住时间?
假如我买了房子一直不住,该不该交物业费呢?
一般根据购房合同和《物业管理协议》的规定,自交房之日起,业主必须缴纳物业费,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并不强调业主是否收房。虽然从业主的角度来说,这一点有点不大合理,但是你想过没有,无论你收没收房,物业还是按照服务标准做好了本职工作,比如小区绿化、卫生维持、安保等。
一般物业费都涵盖以下内容: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③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④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⑤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⑥ 费用;
⑦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⑧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哪些情况能少交点或拒交物业费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①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② 实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③ 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④ 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⑤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公司未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少交或拒交物业费并不是对物业费置之不理就行了,而是要通过合理的渠道来反馈诉求。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业主委员会”了。如果业主跟物业闹得不可开交了,业主委员会应主动站出来,要求物业整改或撤换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