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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术论文范文篇一

比较国际会计研究

一、英国 会计

格鲁-萨克逊会计体系。盎格鲁-萨克逊会计体系可以明确地与大陆欧洲、拉丁美洲、亚洲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区分开来。它不仅在英美推行,而且影响了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制度和实务。与其他国家集群会计相比,盎格鲁-萨克逊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高。

英国是第一个建立现代意义上会计 职业团体的国家,在会计 发展中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鉴于殖民时期的广泛的商业贸易,英国的会计方法通过英联邦及其范例,对世界各国早期的会计实务有着深刻的影响。尽管随着大英帝国的衰落以及国际间剧烈的竞争,英国目前正面临新的挑战,但无可否认,英国有着丰富的会计思想。1973年,英国加入了欧洲共同体(Eureopean Community,1993年改称欧盟European Union)。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必须遵守相应的法规。例如欧盟发布的第4、7、8号指令都是有关会计 审计协调的 专题规定。无疑地,欧盟在成员国会计协调问题上的积极举措将影响英国会计未来的发展方向,使其逐渐向大陆欧洲模式靠拢;同样,英国会计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影响也会有所增加。

(一)会计的法律规范与监管

英国会计的立法依据主要是公司法。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在管辖区内组建的所有股份有限公司。1948年颁布的公司法为英国会计模式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它不但规定了公司(包括公开招股和不公开招股)必须公布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而且第一次提出了关于财务报表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指导思想——真实与公允的观点。其后英国一直强调企业全部帐目应按“真实与公允”的观点予以提供。 但“真实与公允”在英国并无官方的确切定义。一般认为,“真实与公允”是指以诚实的态度披露所有真实的、可信的重要信息,不抱偏见,不隐瞒或忽略重大事实;必要时可超出规定要求披露有关细节。

自1948年公司法颁布以来,英国立法经历了几次修订和补充,除1948年文本外,1967、1976、1980、1981年(实施欧盟第4号指令)历次修订的文本都作为单独的立法存在,公司在执行或引用时,必须相互参照才能决定取舍,很不方便。这种情况在《1985年公司法》中才得以统一。这次修订对历次公司法的有关内容加以删改和增补以后,使之合并为一部统一的公司法规。因为全文很长,正文共25目747节,另加附则,被形象地称为“庞然大法”。1989年,英国又对前述公司法作了进一步补充与完善,以实施欧盟第7号、第8号指令。

(二)会计职业界及会计准则的制订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英国的会计实务完全是在法律的支配下由会计师作出职业判断。因此,尽管职业会计师最早出现在英国,但英国会计职业界开展会计准则的制订活动却落后于美国。

英国关于会计准则的研究,最初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一个称为“会计研究会”的民间团体。由于存在的时间较短,该委员会不曾留下引起后人重视的成果。其开拓性活动便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简称ICAEW)继续进行。从1942年开始,ICAEW发布了一系列《会计原则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Accounting Principles)。60年代,英国公司间的兼并风潮使人们对财务报表的信心大降 ,加上新闻界对会计职业界持续不断的抨击等诸多压力,1969年,ICAEW 发表了70年代会计准则设想的声明,并于1970年创立“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Steering Committee,简称ASSC)。同年,“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Scotland)和“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Ireland)成为该委员会的成员;“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成本与 管理会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Cost and Management Accountants)以及“ 财政与会计特许协会”(The Chartered Institure of Public Finance and Accountancy)也先后加入该委员会。这样,1976年2月1日成立的“会计职业团体顾问委员会”(The Consultation Committee of Accountancy Bodies,简称CCAB)就成为上述六个主要会计团体采取共同行动的联合 组织。随之,“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改称“会计准则理事会”(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简称ASC)。

不管ASSC还是ASC,制订会计准则都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要求。制订的会计准则称之为《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简称SSAP),于1971年开始发布。《标准会计实务公告》既反映了应当吸收的联合王国和爱尔兰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又考虑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经ASC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还须经过前述六个会计职业团体分别批准才能生效,它们中的任何一个团体均拥有否决权。此外,由于英国公司法未曾提及《标准会计实务公告》,它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人们一般认为,根据《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编制的财务报表是真实和公允的,不这样编制的财务报表则可能被法院认为不真实或不公允(Arden和Hoffman,1983年)。曾引起人们对英国会计准则的不确定地位表示关切的高尔 报告(Gower Report,1984年)认为,对会计准则给予法律承认的时刻终会来临,但必须承认这个时刻尚未到来。会计准则理事会(ASC)于1990年8月1日为会计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ASB)所取代。

会计准则委员会隶属于“财务报告委员会”(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简称FRC)。 为确保准则有效实施,“会计准则委员会”下设“紧急问题 工作组”(Urgent Issues Task Force,简称UITF),负责研究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以“意见摘要”(Consensus Abstract)形式提出解决办法供参考。“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会计准则称《财务报告准则》(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FRS)。

截止至1999年6月仍然生效的英国会计准则内容如下:

1、会计准则理事会(ASC)发布的25个标准会计实务公告仍然有效的有:

(1)SSAP 2:会计政策披露(Disclosure of Accounting Policies)

(2)SSAP 4:政府补贴会计(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3)SSAP 5:增值税会计(Accounting for Value Added Tax)

(4)SSAP 8:公司报表在应计制下的税务处理(The Treatment of Taxation under the Imputation System in the Accounts of Companies)

(5)SSAP 9:存货与长期 合同(Stocks and Longterm Contracts)

(6)SSAP 12:折旧会计(Accounting for Depreciation)

(7)SSAP 13:研究开发会计(Accounting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8)SSAP 15:递延税项会计(Accounting for Deferred Tax)

(9)SSAP 17: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Accounting for Post Balance Sheet Events)

(10)SSAP 19:房地产投资会计(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 Properties)

(11)SSAP 20:外币折算(For Eign Currency Translation)

(12)SSAP 21:租赁和租购合同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Leases and Hire Purchase Contracts)

(13)SSAP 24:养老金费用会计(Accounting for Pension Costs)

(14)SSAP 25:分部报告(Segmental Reporting)

2、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自成立至1999年6月发布的财务报告准则公告:

(1)FRS1[1996年修订]:现金流量表(Cash Flow)

(2)FRS 2:子公司会计(Accounting for Subsidiary Undertakings)

(3)FRS 3:财务业绩报告(Reporting Financial Performance)

(4)FRS 4:资本工具(Capital Instruments)

(5)FRS 5:报告 经济业务的实质(Reporting the Substance of Transaction)

(6)FRS 6:收购与兼并(Acquisitions and Mergers)

(7)FRS 7:收购会计中的公允价值(Fair Values in Acquisition Accounting)

(8)FRS 8:关联方披露(Related Party Disclosure)

(9)FRS 9:联营和合资(Assoctiates and Joint Venture)

(10)FRS 10:商誉与无形资产(Goodwill and Intangible Assets)

(11)FRS 11:固定资产和商誉的减值(Impairment of Fixed Assets and Goodwill)

(12)FRS 12: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Provision,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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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RS 13:衍生和其他金融工具:银行和类似机构的披露(Derivative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ruments:Disclosures for Banking and Similar Groups)

(14)FRS 14:每股收益(Earning Per Share)

(15)FRS 15:有形固定资产(Tangible Fixed Assets)

英国的会计准则与美国相比有不少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少差别。具体而言,英国并不仿效美国制订规模庞大、包罗万象的会计准则。这一方面是因为英国会计界认为,从目前已有的内容来看,制订会计准则的工作已基本完成;另一方面是因为英国会计职业团体未能像美国那样筹得同等规模的资金,这样,有限的能量只够优先应付紧迫的会计问题。

(三)主要会计实务综述

1、报表体系。

关于会计报表,英国在1948年公司法的附则中就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报表格式。1981年修订的公司法按照欧共体第4号指令首次规定了可供选择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格式。财务报表一般包括:(1)董事会报告;(2)损益表和资金负债表;(3)现金流量表;(4)全部确认的利得和损失表;(5)会计政策公告;(6)有关财务报表的注释;(7)审计师报告。至于合并财务报表则包括合并损益表、合并资金负债表、控股公司自身资产负债表(不要求控股要求损益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董事会报告(包括全年经营情况 总结)。上述报表均比较概括,资产负债表的格式采用报告式(垂直式),将大量详细的信息资料放在报表注释中。此外,为了履行公司的 社会经管责任、扩大对外提供的通用信息,英国还鼓励各公司编报增值表、雇员报告、企业与政府间货币往来情况、外币交易情况、未来前景预测等报表。

2、计量实务。

1985年公司法赋予历史成本计量以特定的法律权威,但英国企业在资产重估上的自由和弹性则是独特的。存货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此处“市价”系指可变现净值,而非美国的重置成本。不同批次购进的存货项目,税法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成本,但不允许后进先出法。有趣的是,美国与英国在这方面的会计术语大相径庭。例如美国用“stock”表示股份,用“inventory”表示存货;在英国,“stock”成了存货,“shares”指的才是股份。

关于固定资产计量,英国具有较大的弹性。会计准则建议企业至少每5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重新估价并重新核定经济使用年限。重估增值列为业主权益,不能作为当年收益;重估减值,先从该项资产以前列为业主权益的生估增值帐户中抵补,不足部分再计入当年损益。为避免某些公司滥用重估增值分配股利,1985年公司法规定,在资本发生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董事会必须确保净资产不被高估;耐用至股份公开公司来说,只有当公司的净资产超过缴入资本与不可分派的准备之和时,才允许分配股利。该规定事实上是要求公司在发放股利前确认任何未实现损失。折旧计算存在多种方法,如直线法、年金法、年数总和法等,不要求对土地和 建筑物计提折旧,但必须在资金负债表中按公开市价反映土地和建筑物的现实价值。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英国按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种类型划分。前两种类型的支出,均在发生当期作费用处理;后一种类型的支出一般也按同样方式处理,只有符合特定的条件时才能予以资本化。这些条件包括:研究属于专题项目,费用可以单列;研究取得成果的把握性极大,且能以收抵支;公司有足够的物力、财力支持研究项目的完成等。

在所得税会计上,英国企业无论是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都应按调整后的会计收益(或称应税所得额)支付所得税,并将其列为一项费用从利润中扣除,这种做法将会计收益与应 税收益截然分开,对于会计实务与税法规定产生的递延税项,要求用“债务法”加以会计处理。

在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财务业绩报告”颁布以前,英国关于非常项目的会计处理独具特色,被认为是“创造性会计”(Creative Accounting)的一个典型表现。 企业中断经营或出售固定资产产生的损益以及重组的有关成本等都视作非常项目,列在收益表中净利润的下方(below the line)。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净利润计算出来的每股收益下包括非常项目产生的影响。第3号“财务业绩报告”准则的出台与实施,使英国对每股收益的理解与其他国家(如美国)趋于一致,即以收益表最后一行(the bottom line)的利润数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

3、合并实务

英国企业合并联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前者广泛采用;当企业合并符合一定条件时,允许使用后者。与美国相比,英国关于权益集合法的规定留给企业应用的弹性空间较大。

英国“创造性会计”的另一个典型表现是合并商誉会计处理的多样化。 它允许企业采用一次性注销的做法,直接冲销有关准备帐户,大多数企业运用该法的原因在于它可以美化企业报告期的收益;同时也允许确认商誉为一项资产予以分期摊销的做法,这主要是为了照顾某些企业的特定需要,如避免准备帐户过度冲减等。

英国的公司法和会计准则都要求控股公司编制合并报表,还规定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的决算起止日期必须相同,一般以控股公司的决算期为准。如果决算期不同,必须先调整再合并。联营企业按权益法处理,即对被投资企业当期取得的盈利或发生的亏损根据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在外币折算问题上,英国会计准则给予企业的自由度较大,对于收益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允许企业使用期末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而美国只允许企业使用平均汇率加以折算。

会计学术论文范文篇二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会计制度的改革、会计手段的改革、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会计教育的改革以及会计观念的变革等,其中会计制度改革是会计改革的实质和核心,它不仅是会计改革成败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反映着会计改革成效的优劣。

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帐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近年来,随着会计领域的改革开放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有关这些会计分支,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制度或准则规范,使得现行会计规范在内容上残缺不全,尽管一些企业认识到需要通过会计系统确认和计量人力资源的耗费,需要核算与报告物价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要核算和报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等等,然而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准则、制度,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力不从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各个层次的会计规范,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和办法,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帐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以报表种类的设置为例,工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的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而《公司法》规定企业除编制几个基本财务报表外,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则没有明确要求。新近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须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就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帐”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二、深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路

会计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根据这一目标,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1 建立能适应各个行业的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适应这一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改革以行业会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处理的状况,尽快制定和颁布能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以使企业能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按统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简化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程度和可比性。

2 制定和完善各项资本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战略的逐步实施,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资本经营事项,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改革过去那种针对企业常规经营业务制定会计制度的状况,为各种形式下的资本经营事项制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范,并纳入统一的准则体系。

(二)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善会计制度

现代会计在构成上具有横向多元、纵向多层的特点。横向多元即如前所述,现代会计除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外,还包括人力资源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租赁会计、通货膨胀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等若干分支;纵向多层则指现代会计是由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企业(单位)会计、内部责任会计等若干层次构成。以上各个分支、各个层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现代会计内容体系。与这一体系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予以构建和设置,这里的“横向到边”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广度上应具有全面性,既要包括对传统财务会计事项的规范,又要针对各现代会计分支,制定出相应的准则和制度,如通货膨胀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人力资源会计准则等。“纵向到底”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层次上应具有完整性,它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与会计构成的层次性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方面的准则或制度,又要包括企业(单位)的会计准则与制度;其二,与会计制度制定主体的层次性相适应,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又要包括各企业(单位)根据统一会计准则或制度,结合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

尚须指出,无论是“横向到边”还是“纵向到底”均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过程,从辩证的观点看,这里的“边”和“底”均是无止境的,理由在于:其一,随着我国会计改革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化,将会不断拓展新的会计领域,形成新的会计分支,进而需要有新的会计制度来规范这些会计领域的会计行为,这表明会计制度在“边”的扩展上具有无限性;其二,随着集团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增多,进而使得企业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的层次不断增加,这表明会计制度在“底”的延伸上具有无限性。

(三)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要加快会计规范国际化进程,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 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包括:(1)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尽早实现从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

2 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的规定,修正和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中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选择范围和原则,如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现值计量法等纳入会计准则,并允许企业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自行选择。

尚须说明,加快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这一命题并非否认会计规范的国家特色,不容质疑,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会计规范应在加快国际化进程的同时,体现国家化特色,具体说,其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特别在目前我国财力尚十分薄弱的环境下,更要首先考虑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国家宏观利益的影响;其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因此,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四)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会计主体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会得出不同的业绩信息,从而影响到会计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会计主体出于增进自身局部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偏离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执行有利于自身的会计行为。这表明如何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制度应有的严肃性,是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 各会计主体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自我约束具有防范性和能动性的特点,因而是确保会计制度正常执行的主要措施。从目前情况看,强化会计主体的自我约束,主要是各会计主体应根据国家统一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制定出与本会计主体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内部会计制度,以规范内部会计行为。同时,各会计主体的管理当局应从增进局部利益、维护国家利益这一双重利益观念出发,督促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必要时应将会计人员对制度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以促使会计人员自觉遵规守法。

2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外在于会计主体的各有关部门,如财政、税收、银行等应定期对各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经常性了解各会计主体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能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会计主体给予各种形式的嘉奖或信贷优惠,而对违反会计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的会计主体则视情节轻重、违纪金额大小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如通报、罚款等),以督促各会计主体从维护自身的形象和利益出发,自觉遵规守法。同时,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即审计部门应在对会计主体的审计业务中严格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应予以指出,并督促企业限期纠正,企业不予纠正的,则应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以促使会计主体从维护其社会形象出发,自觉执行会计制度。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王治安 向显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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