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是指合乎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环境规律的基本观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环境与资源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环境与资源法学论文篇一
《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探讨 》摘要教学模式对授课内容的适应,决定着教学质量的优略,也决定着授众对知识的汲取。作为有自身特征的新兴法学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须从传统教学模式中找到自己的发展方向。本文总结了传统授课模式的不足,探讨性的指出理论与实践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变革的关键。在理论方面将问题引导、法律解释、学说对比和PBL教学综合运用;在实践方面要建立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机构、多方面筹措环境法律诊所运行经费、建立双师型环境法教学队伍以弥补实践教学的不足。
关键词教学模式 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22-0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其教学模式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向社会输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人才的优劣。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运用传统教学模式所产生的问题,已成为阻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
一、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诠释
一般认为,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从联系实践方面讲,教学模式作为一种结构,至少包括特定的教学理论或教学思想、教学目标、教学活动结构或程序以及相配套的教学方法等要素。具体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则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思想的指导下所建立起来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目标、教学活动结构、教学程序以及教学方法等要素的有机联合体。作为教学模式,它应该能够从宏观上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活动的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关系和功能,同时还应该突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面对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模式也应该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
二、传统教学模式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的缺陷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独有特征、社会对环境法律人才需求类型的客观变化与传统教学模式滞后之间的矛盾是导致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一)传统教学模式不能满足市场对环境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
传统教学模式培养人才的侧重点在理论方面,面对当前市场经济对环境法学人才的需求,有着先天的不足。
(二)传统教学模式不能再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与传统部门法相比,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传统教学模式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科技性、客体的综合性、公益性等特征,均缺乏再现的能力,对知识的传授具有明显的传输障碍。
(三)传统教学模式缺乏像法律人一样思维的训练
从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设置及教学模式来看,大多都是填鸭式教学方法的运用,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知识,缺少主动思考的过程。在整个法学课程的设置上也仅有逻辑学教程一门课程,而在该门课程的讲授中,大多数逻辑学老师也多从逻辑学的公式进行推理,且该门课程的设置也都在大学一年级的上学期,很少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实际去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因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教学方法上应向“授之以渔”的路径发展。
(四)传统教学模式缺少学生积极参与主动学习的成分
传统教学模式注重对法律的解释与学说的介绍,其目的是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进而知道法律条款的意思。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能以自己对法律的切身感受和学理认识来传授学生,最终只能使学生复述讲授的课程。学生只是被动学习,从而使学生失去了法学教育中对法律批判精神以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五)传统教学模式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伦理道德的训练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它的人以一种严谨的态度来贯彻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否则便不可能有健全的司法。而目前受到我们法学教育所重视的部分仍然仅是从事法律行业的知识能力而非道德品格与实务经验,这从我国大多数法官、检察官的从业状态就可得知,法官、检察官的法律伦理道德与法律经验在目前的社会从没有收到过重视。这从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上可以略见一斑,不管你以前是学什么专业的,只要你能考过司法资格证书,你就能从事法律行业。然而有很多人是在短短几个月就通过司法考试的,有谁能够说该人具备真正的法律伦理道德呢?因为法律伦理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而不是通过短训才能获得的。
(六)传统教学模式导致学生职业能力的匮乏
面对学生知识单一,社会经验不足;缺少实践能力,不能快速独立承担具体环境法律工作;对新兴领域的环境法律知识知之较少,以及随着市场对实践性环境法律人才需求的旺盛,要求我们必须对学生承担起环境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三、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范围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性以及公益性等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而培养学生的环境法理念、向学生传授环境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为社会培养和输送环境法实务人才则被认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主要目的。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推进,应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课程教学目标体系、学生知识结构、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等为逻辑起点,来寻求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桥梁与途径,以适应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人才的需求。
必须兼顾环境法理论与实践教学的两个方面,引进新的教学元素来完善旧有教学模式的不足。
(一)理论教学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在理论教学模式方面,我认为应当将问题导入教学模式、法学PBL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
所谓问题导入教学模式,是指课堂教学中从大家熟知的环境问题和案例入手,从而引导出解决问题的环境法知识与理论,再运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对其进行法律解释与学说介绍。所谓法学PBL教学法,是指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是基于现实世界的问题,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莫式。它与传统的以学科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完不同,PBL强调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而不是传统教学中的以教师为主。
基于环境法的许多方法源自环境科学原理、环境哲学等内容,如果不注意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过多地运用政策或者自然科学解释以及学说对比,会给人一种“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更多的属于自然科学的印象”,进而影响该学科在整个法学课程中的地位。因此,我们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从学生熟知的环境问题和案例着手,从而引导出环境法的理论并展开解释,这更容易促进学生对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存在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其优点是,课堂信息量大,学生能够百分百的接触到需要学习的知识,缺点是学生被动学习,整个过程中没有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术成分。
适当运用PBL教学法则,正好弥补了讲授式教学法的上述不足。1996年,PBL教学法诞生于加拿大MCMAST大学的医学院。目前已发展到美国、澳大利亚、欧洲、南美洲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在学习过程上,PBL教学法首先向学生提出问题(论题或案例),然后学生找到自己不懂的知识,通过对自己不懂知识的学习使自己能够解决该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和学生的角色与传统教学法相比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老师变成了辅助教学者,而学生却变成了主动学习者,学习的重心发生了转移。获取知识是传统教学模式的重心,而PBL则将学习过程变成了学习的重心,其目的则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态度。优点是: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大为提高,锻炼了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术。缺点是:掌握的知识量要少于传统模式和问题引导模式。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模式上应当这样进行:
1.以教材的章为小的教学单元,以教材的编为大的教学单元,以教材的全部为总教学单元。每个单元的学习先用问题引导模式进行,然后再将传统的法律解释、学说对比模式贯穿始终。这样,既能把学生的目光导入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又能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有全面的把握。
2.在每个教学单元后边运用PBL教学法作为补充,以弥补学生主动学习的不足,提高学生对整个学习过程的把握程度,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二)实践教学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在实践教学模式方面,采取诊所式教学方法,具体如下:
1.建立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机构以解决案源不足问题。采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模式,案源是关键,而目前,群众环境法律意识不高,对自身周围存在的环境危害熟视无睹,对法律诊所的概念比较陌生,不知道什么叫法律诊所,作用如何,采用建立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方式弥补了上述不足。
2.多方面筹措环境法律诊所的运行经费。法律诊所本身具有公益性,运行的主体又是在校学生,经济较为匮乏。一方面要求学生自费办案,显得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环境法律诊所所接触的环境纠纷,因其本身存在的科技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其对经费的要求也相对较高。若不能有效解决经费问题,环境法律诊所便举步维艰。因此,必须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3.建立双师型环境法教学队伍。环境法律诊所对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水平要求均高,只有建立一支具有环境法执业经历的律师、教师队伍,才是环境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才实现的真正途径。
浅谈环境与资源法学论文篇二
《 关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摘 要:本文针对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该专业的特点及毕业论文(设计)存在问题,然后提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原则和论文指导的对策。
关键词:毕业论文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论文指导
前言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是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旨在培养具有资源、环境与规划管理能力的综合性人才。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其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但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无论是学生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能力还是毕业论文的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对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进行改进,是该专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1.1思想重视不够
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的不断发展,学生数量逐年增加,使得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方面的工作量随之增加。大多数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的同时还承担大量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因此,思想上不重视毕业设计指导工作。而对于学生方面,有的学生对指导老师的依赖性太强,不能正确、灵活地利用论文检索工具。有的学生思想上不重视,在要上交时随便从网上东拼西凑地抄袭,敷衍了事。这些学生都是从思想上没有能认清毕业论文的重要性,浪费了毕业前的一次综合训练机会。
1.2课题陈旧
传统的毕业论文模式首先由指导教师列出几个课题,再由学生选题,这虽然实现了“双向选择”,重视到学生的意愿,然而却带来了许多问题,最显著的问题是教师有时使用多年的陈旧课题,有的课题甚至几年一贯制,缺乏创新。另外,毕业论文中的综述部分是学生对资料的归纳与总结,如果课题陈旧,重复以前的类似课题,学生很有可能照搬以前毕业生的综述,这对学生文献阅读的培养提高是极为不利的。
1.3时间安排不当
毕业论文设计的安排,往往是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若时间安排的太晚,会给论文的开展带来困难。一方面,学生进入论文的设计时间较晚,不能深刻地理解题意,更不能进行充分的资料收集、准备,从而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另一方面,指导老师与学生的接触较晚,容易给师生交流和论文写作过程管理带来不便。
2、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毕业论文指导对策
2.1论文选题的原则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始终是我们坚持的原则。毕业论文(设计)阶段是学生真正体验生活、融入市场的桥梁。那么教学就必然要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与市场的需求紧密相关。只有扩大教学平台,将毕业设计论文(设计)与市场发展有机地结合,才能更好地推动专业技能与理论知识的共同提升。因此论文(设计)选题时可与导师科研项目相结合、可以与生产生活实际相结合,学生在此基础上的理论表述有了依据,对于所学的知识结构也有了深刻理解,并且能够采用自己的语言来阐明问题,避免了以往抄袭现象的出现。
(2)以小见大
就当今的一些大学生而言,理论知识水平贫乏,文学素养较低,很少能完成一篇内容深刻、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文章。因此,能否写出一篇完整、深刻、真实的学术论文,笔者认为题目选择得正确与否很重要。我们的学生往往会进入一种误区,认为题目所表达的范围越大越好,知识面涉及的越广越好,只有大题目才能做出好文章。因此,教师在指导过程中,要时刻提醒学生尽量缩小题目范围,避免题目过大引起的泛泛而谈;小题目更易把握,论点明确。
(3)创新与个性
在本科生毕业论文中虽然不易做到原始创新,但可尽量体现消化吸收再创新或知识集成创新。如配方调整、方法改进、工艺革新等。坚决反对抄袭、拼凑、杜撰等投机行为。同时毕业论文既有学科、专业的特点,又有导师、学生的差异,还有地域、行业的不同。学校和学院管理部门只制定宏观建议,具体选题交给专业导师和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协商敲定。
2.2论文撰写中的指导对策
(1)指导过程中应把握好“度”的控制
在整个毕业论文撰写的过程中,指导教师要把握好一个度,既不能过度干涉学生论文的写作,也不能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一方面,如果指导教师过度干涉学生论文的撰写,或只要学生提问题,就详细地解答,不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如此一来,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很难得到提高,同时,也容易让学生养成依赖心理。另一方面,如果指导教师交代给学生题目后,不管不问,可能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或影响论文的进展。因为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学生难免会遇到一些想不清楚的疑点和犯一些想当然的错误,教师若不给予及时的纠正,可能会偏离主题。
(2)重视前期的材料收集
材料是文章的血肉,写文章不能没有材料。选材要真实、典型、新颖,要有针对性、目的性,要围绕主题,注重广泛性。一要从社会生活中搜集。学生从学校走出去到企业实习,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岗位都是一个“小社会”,都蕴藏着丰富的素材,只要多留意,都能找到与专业相关的可用题材。指导老师要指导学生多观察、多思考、多交流、多实践。二要从书本中去搜集。要重温过去学过的专业理论知识,对照主题寻找结合点。还要博览群书,到书店、图书馆、阅览室查阅各种文献资料、报刊杂志等。三要通过社会调查等手段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如:网络、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指导教师要让学生围绕主题,拟定选材目录,包括第一手资料和第二手资料的搜集和整理。由于资料繁多,对于初次涉及毕业论文的大学生来说,指导教师要告诉学生如何查阅文献、筛选和引用文献,让他们从纷繁复杂的搜集材料事务中解脱出来,提高论文撰写的速度和效率。
(3)指导的方法多样化
1)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指导教师只对毕业论文中的原则性问题进行指导,不能越组代庖,代替学生撰写或更改。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指导教师要保证毕业论文的思想性和科学性。学生要对论文的具体观点、论据、数据以及逻辑性负责。
2)指导教师要给学生方法论的指导,讲解撰写毕业论文的要领,富有启发性地引导学生去独立地撰写论文。
3)指导教师要以平等的民主探讨式的态度,启发学生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不要照抄书本资料。在撰写论文过程中,培养学生写论文的具体方法和优良学风及文风。
4)指导和督促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具体进度计划,克服撰写过程中的困难,完成选定的课题。指导的形式,要少用“背靠背’’的通讯形式进行指导。因为面批面改,口问手写,更容易渗入学员心田,使他们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指导前,教师应对学员论文(初稿)仔细阅读,打上记号;指导时,应着重指出为什么应当这样写、不应当那样写。至于具体修改,则应放手让学员自己改。
3、结语
毕业论文无论对于学生还是老师、学校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三方的共同努力,狠抓各个环节,才能创作出一篇优秀的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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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廖志凌,邵学军,刘贤兴,等.高校本科毕业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26(2):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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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文炯,王玉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构想[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0,(2):78.
浅谈环境与资源法学论文篇三
《 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 》关键词:环境法学 论文 引证 文献 核心期刊
内容提要:通过对2000-2009年间CSSCI法学核心期刊上刊发的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数量、学科分布、文献类型、语种分布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较大的法学学科依次是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和宪法与行政法学,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较大的外部学科是经济学、哲学与环境科学;环境法学论文引证文献的主要表形式是论文与专著,教材的影响力显著下降;环境法学论文引证外文文献的比例高于法学论文的平均水平,但以英语文献为主,存在结构性缺陷。
作为研究环境问题对策的法学分支学科,环境法学被视为一门交叉学科。从纯理论分析的角度看,所谓交叉既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又指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交叉。交叉学科的性质,自然就决定了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建立在多学科知识基础之上。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给研究者出了一道难题:什么是环境法学研究的“正统”?环境法学研究到底应当研究什么?或者换一个角度:环境法学者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知识结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又是否体现了交叉性的知识基础?本文将通过对2000—2009年间环境法学论文引证情况的统计分析,从定量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与解答。
一、方法与过程
(一)为什么分析引证?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引证的分析多专注于分析样本的被引情况,即通过引证表明哪些学者、哪些作品的影响力大,进而通常会有一个影响力排名。[1]近几年这种研究进路受到了一定的批评,[2]因为作品被引用只是判断学术影响力的一个因素,甚至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更何况,在我国的学术环境中,引证也并没有完全真实的反映引用者和被引者之间的学术影响关系,权威引证、装饰性引证、互惠引证等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因此,本文对于引证的分析,采取了与主流做法相反的进路。如果说主流做法是分析“谁被引”了,那么本文就是分析“引谁”了。与之相对应,本文的统计结果并不体现学界的座次排名,而是对于从事环境法学研究的学者群体的知识结构的静态分析。因为,引证可以理解为一种知识规训,后来者通过引证表明对已有资料的学习掌握。[3]引证还可以揭示出对作者撰写研究成果产生影响的文献及其学科分布,进而反映了作者的知识范围和结构。同时,考虑到论文相对于专著的快捷性、前沿性、广泛性和规范性,本文选取学术论文的引证作为分析对象。
(二)如何选取论文?
要保证引证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必须选择质量较高且引证较为规范的论文作为分析对象。然而,何谓“规范”、“质量较高”并无统一的、客观的评价标准,自行选择无疑会有主观臆断之嫌。因此,本文借助了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索引(CSSCI)的评价结果。
基于此,本文将样本论文的来源期刊锁定为2000-2009年间均被列为CSSCI来源期刊的法学期刊,共计十五种刊物(按照刊名拼音排序):《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中国法学》、《中外法学》。考虑到《知识产权》与《行政法学研究》两种刊物的专业性,本文最终将样本论文来源确定为其余的十三种综合性法学期刊。
至于来源期刊中的论文是否属于“环境法学”论文,其唯一的标准在于论文内容,即是否以环境问题所引致的法律问题为分析对象。至于其作者是否是所谓的“环境法学家”或专以环境法学研究作为主要研究领域,则对论文的选取不产生影响。根据上述标准,本文从上述十三种法学期刊中共识别出239名作者的360篇环境法学论文。[4]
(三)如何识别、统计引证?
由于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引证分析环境法学研究群体的知识来源,因此本文所谓的引证并不单指通常所谓的注释或参考文献。引证强调的是为证明或说明某个问题而对其他文献的引用,其有可能表现为注释,也有可能表现为参考文献。本文所称的有效引证是对某种学科知识的引用,不包括对政策、政论、工具书、法律法规、新闻报道、官方文件等信息资料的引用。由于本文试图分析其他学科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影响,因此本文在统计引证时排除了作者自引。如果同一文献在同一篇论文中被多次引用的只计一次,而同一问题引证多篇文献的则分别计数。引用论文集中的论文的,只计论文本身,而不计论文集。
本文所称的外部引证,如无特别说明通常是指对法学以外的其他学科知识的引证。但是,为充分体现环境法学之交叉学科属性,外部引证在特定情况下也指对环境法学之外的学科知识(含其他法学学科)的引证。
法学之外的学科按照通行的分类方法被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包括数学、物理学、生命科学、工程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学与哲学等。考虑到学科性质,本文在统计引证时对自然科学不再细分,而将人文社会科学细分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与社会学。其他法学学科按照通行分类法包括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事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考虑到军事法学的独特性与相对独立性,本文在统计引证时不再单列军事法学类别。
在统计引证文献的学科属性时,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第一,如果所引文献属于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则以《学科分类与代码》的分类为准,如政治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属经济学,环境社会学属社会学,法社会学属法学,生态伦理学属伦理学等。第二,在统计引证文献的学科属性时以该文献的整体学科属性为准,而不再细究所引文献中被引证的具体内容的学科属性。第三,如果被引证的法学文献属于各法学二级学科的交叉研究成果,则在统计时以该文献的研究结论的实体内容的学科属性为准。例如,以环境侵权为研究对象的论文,若其结论旨在阐释环境侵权的理论或实践问题,则应归为环境法学;若其结论旨在讨论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或特殊侵权理论与实践问题,则应归为民商法学。
二、结果与分析
(一)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数量
360篇样本论文的有效引证总数为4055个,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11. 26个。考虑到本文在统计时排除了作者自引以及对官方文件的引证,因此环境法学论文的平均引证数只略低于法学论文的平均引证数。[5]
尽管引证数量的多少与论文质量的高低并无必然联系。但是,如果考虑到下面两个因素,那么环境法学论文平均引证数量略低于法学论文的平均引证数量,可能确实意味着环境法学的研究水平低于时下法学研究的平均水平:第一,环境法学研究历史积淀较浅,还没有形成关于学科基础知识的通说,因此在撰写论文时需要更多地注明各种论点的出处,从而会增加引证数;第二,作为交叉学科环境法学研究需要更多地引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这些知识对于论文撰写者和主要的阅读者而言都是外部知识,需要借助引证增强其说服力和权威性,这样也会增加论文的引证数。
事实上,环境法学尽管已经晋升为法学二级学科,但是与民商法学、刑事法学等传统学科相比,却还是不折不扣的小门小派。无论是教师数量,还是核心期刊发文数量,[6]在法学的各二级学科梯队中,环境法学无疑是排在最后几位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各期刊的平均引证数差异较大。最高的是《法制与社会发展》,达23. 21个;最低的为《法学》,仅为5. 93个。如此之大的差异,恐怕很难用期刊风格不同进行解释。因为,即使前者再偏重于发表理论性文章,而后者再偏重于发表实践性文章,其引证数均已严重偏离了正常的波动范围。这表明,环境法学论文撰写中可能存在对于引证数量的选择性控制,即为了增大论文发表的可能性而刻意地增加或减少引证数量,以迎合拟发表期刊的风格或惯例。
(二)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学科分布
总体上看,环境法学论文的引证分布于法学、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三大领域。其中法学学科的引证有2866个,占到了总引证数的70. 68%,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7. 96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引证有938个,占到了总引证数的23. 13%,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2. 6个;自然科学的引证有251个,占到了总引证数的6. 19%,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0. 7个。
这个统计结果表明,法学知识是环境法学研究最重要、主要的知识源泉。当然这个结论的适用范围可能需要有所限定,因为本文所选取的样本论文都是发表在法学期刊上的论文,如果将非法学期刊上的环境法学论文纳入统计范围,法学引证在总引证中的比例可能会降低。但是,考虑到发表于法学核心期刊上的环境法学论文应当代表了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先进水平,那么这至少说明环境法学研究者中的“精英”们正在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得环境法学研究逐渐回归法学的正统,这应当是环境法学研究的走向。[7]
同时对于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的29. 32%的外部引证率,要比法学论文的平均外部引证率高出不少。[8]如果将二级学科作为标准来界定外部引证的话,则环境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要远远高于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因为,绝大部分法学论文的法学引证都是小学科内的引证,如民商法论文引民商法的、刑法论文引刑法的、法理学论文引法理学的,而对于其他学科的引证是很少的。[9]与之相反,环境法学论文的引证中,对本学科的引证不足引证总数的三分之一,而对其他法学学科的引证则占到了总引证的38. 69%。如果加上对自然科学的引证,则环境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更是高达68. 01%,不仅远远高于法学论文的平均外部引证率,也高于社会科学论文的平均引证率。[10]
这就用定量的方式证明了环境法学的交叉性,或者至少证明了环境法学相对于其他法学学科具有更强的交叉性。更多的外部引证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的开放性姿态,意味着环境法学者对于博采众长、为我所用、努力吸收各学科养分以促进本学科理论发展有着开放的心态和积极的尝试,同时也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者应当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
环境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特征,这是环境法学界的通说。依此通说,环境法学论文对自然科学知识的引证应当高于法学论文的平均水平。这一点也到了统计数据的支持。环境法学论文对自然科学的外部引证率为6. 19%,远高于法学论文整体对自然科学3. 67%的引证率。[11]这表明,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自然科学对环境法学研究产生了较为明显影响,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但是,通过对239名作者的学历背景的分析可以发现,绝大部分作者并没有受过系统的理工科教育。这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环境法学研究者可能并不具备足够的能力从自然科学知识中吸取支撑环境法学研究的养分,并使两者融会贯通。这也表明,环境法学论文远高于法学论文的自然科学引证率,可能掩盖了真实的情况:自然科学引证只是作为装饰,其与法学原理之间可能只是两张皮。
在法学类引证中,环境法学学科的内部引证是最多的,有效引证总数是1297个,占法学引证的45.25%。其他法学学科中,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四个学科的引证数排在前列,分别占到了法学引证的15. 11%、14. 55%、13. 64%和5. 44%,合计48. 74%。而经济法学、诉讼法学与刑法学的引证数都比较少,在法学引证中所占比例均在2%左右浮动。上述结果表明,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的较大的其他法学学科依次是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
法理学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影响较大可能是因为,环境法学研究者在进行环境法的革命时,往往是从对传统法理学的革命开始的。这时就需要引用更多的法理学著述,或作为批判的对象,或作为某种新思想的历史探源。而在三大传统部门法中,民商法和宪法与行政法对环境法影响较大,这也印证了“环境法是问题对策法”的论断。[12]面对环境问题,公法与私法之手段皆在环境法学研究范围之内;作为公私法之典型代表,民商法和宪法与行政法学引证在环境法学论文引证占有较大比重,也就不难理解了。
值得进一步分析的是,环境法学论文对于民商法的引证率要高出宪法与行政法学近10个百分点,这与环境法规范中公法规范远多于私法规范的现象刚好相反。这种现象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解释:
第一,民商法毫无疑问是当今中国法学界的显学,为谋求发展与创新很多民商法学背景的学者开始转向原属于环境法学的地盘,其撰写的论文的引证中,民商法方面的引证自然要大大高于环境法学论文的平均水平。再加上民商法学科及学者自身的学术影响力,其论文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的难度要大大小于“正规”的环境法学者,这也无疑增大了民商法学引证在本文统计的样本中的比例。而受此影响,越来越多的环境法学者也认为通过私法的方法来解决环境法问题才是环境法学研究的主流,也将其学术精力集中于环境私法方向。
第二,与之相反,宪法与行政法学尽管发展很快,但本学科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完善性以及学术影响力还未达到民商法学的水平,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学背景的学者最多只是偶尔关注于某个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公法问题,而很少有转行专做环境法学研究的。
第三,“正规”的环境法学者往往也只是在本科阶段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很少有在硕士或博士阶段接受过系统的民商法学或宪法与行政法学训练,因此其在选择以公法或私法作为研究对象时往往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与民商法学相比,宪法与行政法学的要求更高,研究者除了具备良好的法理学基础外,尚需对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有着相当的把握。因此,在撰写论文时,更多的环境法学者都避难就易将选题定位为私法方向。
苏力的研究曾指出,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影响力显著下降,[13]然而本文的统计结果却表明: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国际法的影响力却不容忽视。在环境法学论文的法学引证中,国际法所占的比例只略低于民商法和法理学,而远高于其他学科,这是值得深究的现象。仔细想来,其原因可能是:一方面,由于国际环境法成为了国际法最为活跃的研究领域之一,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开始专注于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无形中增大了国际法引证在本文统计样本中的比例;另一方面,与其他学科相比,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具有更多的互通性,即使没有经过系统的国际法训练,以往只关注国内环境法的学者也可以写出较好的国际环境法论文,而国际环境问题的持续升温又无形中增大了国际环境法论文的发表概率。
令人惊讶的是,在环境法学论文的法学引证中刑法学的引证率居然排在倒数第二,仅为1. 92%,这与刑法学在我国法学界的学术影响力反差着实太大!这或许是因为作为一类具体的犯罪形态,环境犯罪并不被刑法学者视为值得特别研究、具有理论增长点的问题。另一方面,环境法学者又普遍认为环境犯罪属于刑法的研究范畴,而且限于知识局限,环境法学者又很难写出能够达到刑法学研究平均水平的论文。因此,发表于法学核心期刊的环境刑法方面的论文数极少, 10年间仅为7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学的学术影响力小。而可能只意味着,在当下的环境中,刑法学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影响力较小,而且这种小可能只是暂时现象,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日益彰显,刑法学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影响力会逐渐增强。在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中,环境法学论文引证较多的三个学科依次是经济学、哲学与政治学,三者合计占到了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引证的90%。其中经济学引证最多,有效引证共计476个,占总引证数的11. 74%,占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引证则的50. 75%;哲学次之,有效引证数为284个,占总引证数的7%,占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引证的30. 28%;而政治学引证共有85个,占总引证数的2. 1%,占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引证的9. 06%。尽管相关研究表明,没有任何一个外部学科已经开始稳定的影响法学研究。[14]但是,本文的统计结果说明,至少就环境法学研究而言,经济学无疑是过去10年中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最大的学科。因为,经济学引证不仅在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引证中占据了半壁江山,而且在总引证中的比例甚至比民商法学引证还高一个百分点。这也再一次证明,经济学帝国主义确实正在或者已经形成。
前文已经述及,无论是从理论研究的理想状态看,还是从本文的统计结果看,环境法学研究都应当是开放式的,不应有任何门户之见。因此,我们理应为环境法学者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问题感到欣慰。然而,我们又不能过于乐观,以为环境法学研究进入了百花齐鸣的良好状态。事实可能仅仅是:鉴于经济学理论的巨大影响力,环境法学者也被迫时髦一些,在撰写论文时找些经济学的论著做点装饰;而从实体内容上看,经济学理论并没有有机的融入环境法学研究之中,尚未成为发现新的知识增长点的有力武器。
除了经济学之外,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最大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就是哲学,占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引证的30. 28%。值得指出的是,哲学类引证在总引证中也占到了7%,即使与除环境法之外的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其引证比例也相当可观,略低于排在最前面的民商法学、法理学与国际法学。
这表明环境法的革命可能正在潜移默化的进行着,因为任何理论上的转型与传承都是从最基本、最抽象的哲学起步的。而环境法学论文对于哲学的高引证率,表明环境法学者不仅注意到了传统法律规则对于环境保护的不适应,而且已经超越了具体规则关注到了更为形而上的原理部分,试图从根基上探寻传统法学理论之局限,进而构建环境法作为后现代之法的正当性基础。尽管这场革命可能还远远没有接近成功,甚至连星星之火都谈不上,但是本文的统计表明这种革命正在或已经具有了形式上的表征。
(三)环境法学论文引证文献类型分布
在学术研究成果的载体中,论文、专著、教材所反映的学术研究广度的深度是不同的。通常而言,论文所研究的论题最为具体、研究最为深入;而专著在保持论文研究深度的前提下扩展了研究范围;教材则在涉及该学科几乎所有问题的同时,并不展开深入分析。在所有样本论文的4055个引证中,论文类引证共计1721个,占42. 44%;专著类引证共计1651个,占40. 72%;教材类引证共计683个,占16. 84%。
苏力教授的研究曾表明,法学论文的引证中著作包括教材被引数量远远高于期刊论文被引数量。[15]而汪劲的研究也发现,从CSSCI引证检索的来源文献看, 1998-2003年间被引次数排序前5位的环境法学著述均为著作。[16]上述两项研究均表明,法学研究(环境法学研究尤甚)中,著作包括教材的学术影响力要大于论文。
然而,本文的统计结论表明,至少就近十年来的环境法学研究而言,著作包括教材被引数量与论文被引数量之间的差异已经不大。论文引证数甚至略微超过了专著引证数,两者共同构成了影响环境法学研究的各学科知识的主要载体。与之相对应,在环境法学研究中教材的学术影响力已经明显下降,远低于论文和专著。
如果我们再对所有的环境法类引证的文献类型进行分析,结果就更明确了。在环境法学论文所引的环境法引证中,论文类引证超过了半数,达到了52. 2%;而教材类引证仅占到了17. 66%。可见,就学术影响力而言,环境法学论文已经远远超过了教材。论文学术影响力的上升与教材学术影响力的急剧下降表明,跑马占地式的环境法学研究方式、靠着一本教材建立学术地位时代已经过去了。环境法学研究或许已经度过了学术恢复和重建时期,大量学术论文与专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一个数量竞争的时代已经来临。无论这种数量的竞争是否能够演化为质量竞争,其都反映了环境法学研究的进步,值得肯定。
通过对各类型文献的学科分布进行比较,本文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专著类引证与论文类引证中各学科的分布比例,与总引证中的相应比例差异不大;而教材类引证则不然,教材类引证中的法学引证比例高达91. 65%,远高于法学引证在总引证中70. 68%的比例。
通常而言,如果各类型的文献中各学科引证的比例,与各学科引证在总引证中的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则可能有两种解释:第一,各学科研究成果对环境法学的影响力在不同类型的文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第二,环境法学者获取各学科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的难易程度差异较大。
上述第二种解释似乎很难合理解释教材类引证中法学引证明显偏高的现象。因为随着电子期刊的发展与普及,获取反映最新研究成果的论文的难度大大降低,而专著又与教材的发行与获取渠道相同。因此,很难说教材就比专著和论文更容易获取。
若根据第一种解释,则表明对环境法学研究而言,法学教材比其他学科教材的影响力大,并且其幅度明显大于法学与其他学科总体影响力差异的幅度。换言之,环境法学研究者需要引证法学知识时选择教材的可能性,要远大于需要引证其他学科知识时选择教材的可能性。这一点也得到了统计数字的证明:法学引证中,教材引证占到了21. 84%,明显高于总引证数中教材类引证16. 84%的比例;而经济学引证中,教材引证仅占5. 67%,哲学类引证中,教材引证仅占3. 52%,均远低于总引证中教材类引证的比例。然而,数据所揭示的现实似乎又与学术研究的常理不符。以笔者的研究体验看,如果以总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为参照系,各学科引证中教材的比例会上下浮动,而其摆幅应当与研究者对该学科的熟悉程度成反比。研究者对某学科越熟悉,就越容易获得该学科中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最新文献,其结果就是更多的论文或专著被引用;反之,研究者对某学科越不熟悉,就越难获得该学科中与研究主题契合的最新文献,只好引用内容更为全面的研究成果,其结果就是更多的教材被引用。
一般而言,环境法学研究者应当对法学学科的知识更熟悉,而对经济学、哲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相对陌生。因此,正常情况下,法学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应当低于总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经济学与哲学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应当高于总引证中教材所占比例。
但是,统计结果却恰恰相反。或许以下两点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种现象:第一,其他法学学科与环境法学相关的研究成果太少,特别是关注于某个具体问题的论文或专著更少,因此环境法研究者只能更多的引用内容更为丰富的法学教材。这也说明环境问题还没有引起其他法学学科研究者的充分重视,环境法学还处于被影响者的地位,还没有对其他法学学科产生实质性影响,远没有形成互动之势。第二,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这使得环境法研究者在需要引证相关知识时可以较为容易的找到与研究内容相关的专著或论文,而不必引证教材。[17]这也说明,环境法研究者对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的熟悉程度,可能超过了对其他法学学科的熟悉程度。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学者在撰写论文时对于外部学科知识并不求甚解,因此与其辛苦去翻阅教材,不如直接引用其他论文中看似已成结论的论断,并以此减少犯逻辑错误的风险。无论如何,积极借鉴其他学科知识的态度都是值得肯定的,因为这丰富了研究范式与思路;但又值得担忧,因为环境法的法学正统何以为继?
(四)环境法学论文引证文献语种分布
按照语种不同,引证可以分为中文引证与外文引证。在360篇样本论文的引证中,中文引证共计2780个,占68. 56%;外文引证共计1275个,占31. 44%。需要说明的是,中文引证中港澳台引证共计204个,占总引证的5. 03%。港澳台著作虽用中文写作,但与我国大陆的学术渊源明显不同,还需将其与大陆的中文引证区别对待。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谓的中文引证不包括港澳台引证。而在外文引证中,原文引证共计674个,占52. 86%;译著引证共计601个,占47. 14%。
上述统计结果表明,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者撰写论文时利用的主要是中文文献。但是,环境法学论文31.44%的外文文献引证率远高于社会科学对外文文献的平均引证率,[18]表明环境法学研究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中国际化程度较高。这也确是事实,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互动性、各国环境法之间的可借鉴性、各国环境法理论之间的互通性,要比其他法学学科更强。
但是,外文文献的高引证率并不能说明环境法学研究已与国际接轨,实现了充分的融合。而至多说明,相比其他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环境法与国际接轨的程度更容易或者更好些而已。一方面,更多的外文引证看起来表明了作者掌握了更丰富的文献资料,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外文引证多的论文更可能被录用。基于此,我们需要对数字所表现出的繁荣保持足够的谨慎。另一方面,环境法学研究者对外文文献的引证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失衡。外文引证过分的集中于英语作品,英语原文及英语译著引证合计占到了外文引证的74. 67%。日语作品与德语作品处于第二集团,其引证所占比例分别为10. 67%、8. 32%。这说明环境法学研究者的语言结构存在缺陷,[19]对于德语、日语、法语等其他主要语种研究成果的借鉴程度根本无法与英语相提并论。如果认为英语著作代表了英美法系,而德、日、法语著作代表了大陆法系的话,那么上述统计结论的引申含义就是:对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来说,英美法系的影响要远大于大陆法系。
从中外文引证中专著、教材与论文三种类型的文献的比例分布看,中文引证中三种类型文献的比例与总引证中的比例基本一致;但是外文引证中论文与专著所占比例刚好与总引证的相应比例相反,外文专著引证比例54. 67%,高于外文论文引证比例30. 12%。
由于论文反映了学科的知识前沿,因此更新速度较快,影响力的持久性较差;而专著则是对某一问题的系统研究,更新速度比论文慢,但影响力更持久。外文专著引证比例高于论文,说明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乃至法学研究尚未完全与国际同步,还不能捕捉并跟进发达国家环境法学研究的最前沿。这一点也可以从外文引证与样本论文的时间跨度得到一定程度的佐证。样本论文所引外文文献与样本论文发表时间差在5年以上的占到了外文引证的65. 4%, 5年以内外文文献仅占34. 6%。而能够反映最新国际动态的文献,即与样本论文发表时间差在2年以内的引证仅占外文引证的10. 3%。除去文献获取难度和速度等客观因素问题外,这是否表明我国环境法学的课题大多数都是外国学者5年之前就已经研究过的主题?
汪劲教授的研究曾表明,影响较大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中,教材类著作最多,理论性专著较少,而译著则更少。随着最近几年一大批环境法学术专著的出版,以及大量环境法论文的发表,教材的影响力已经明显下降,这一点也得到了本文统计数据的支持。但是,译著少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一方面,从样本论文所引法学译著的学科分布看,法理学方面的译著占到了47. 45%,而环境法译著仅占到了13%;另一方面,从样本论文所引的环境法外文引证中原文与译著的分布比例看,原文占到了87. 38%,而译著仅占12. 62%。这说明环境法研究者在从事研究时,并无多少环境法译著可供参考。事实也确实如此,目前市面上可得的环境法译著屈指可数。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学者愿意翻译外文著作。一方面,翻译费时费力, 实在是件苦差。另一方面,在各高校及研究机构的职称评定中,译著并不被计算在科研成果之中,翻译可以说是吃力不讨好。从学术发展的需求看,译著是缩短与先进国家研究水平差异的捷径,犹如跨越大河的桥梁,使后来者省却了绕路渡河之苦。因此,学术史一定会为译著者记上浓重的一笔。在这个浮躁、功利的时代,我们迫切的期盼,环境法学界出现一批淡泊名利的学者,翻译更多的外文环境法著作,为环境法学研究之繁荣奠定基石。
三、结论
法学就是环境法学的“正统”,这是环境法学的应然状态,也是本文所揭示的实然状态。在法学大家庭中,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较大的依次是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这个结果也契合了环境法公私结合的性质及其对传统法学理论的“革命”需求。而环境法学论文远高于法学论文平均外部引证率的结果表明,环境法学在保持了法学正统之余,也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引入外部知识对传统法学进行着“革命”。其他学科对环境法学研究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尤以经济学、哲学和环境科学为胜。对引证文献语种分布的分析表明,环境法学者的语言结构存在严重失衡,环境法学研究存在言必称“英美”的现象。随着旅日、旅欧学者的增多,这种现象会有所改观,但短期内仍将继续存在。
如此看来,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环境法学研究者:或者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即使不能成为法学通才,也要至少精通某一法学二级学科,在形成自己的研究风格的同时,打通环境法学与该二级学科的经脉;或者应当能够至少熟练运用某一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对环境法问题展开研究,并进而能够发现新的环境法学研究范式、方法、理论;或者应当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能够从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中获取环境法学研究的灵感和素材;或者应当能够从非英语的研究成果中吸取必要的理论素材与灵感,反哺国内的环境法学研究范式与方法。
上述几点的核心就是环境法学者应当如何通过自身的研究活动践行环境法学的交叉性。事实上,本文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的环境法学者看起来已经很好地践行了这种交叉性。但不可讳言的是,相当一部分环境法学研究成果中,外部引证只是游离于论文主题之外的时髦点缀,只是一些其他学科的新名词与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的简单叠加。
可见,问题的要害之处并不是我们有没有借鉴的愿望和勇气,而是有没有足够的知识准备和过硬的学识根基,能不能够“随心所欲不逾矩”将所借之“物”为我所用并且不失法学思考的本真,在交叉研究中实现诸种知识资源的创造性融合。[20]任务很重、道路很远,但我们必须担当,因为这是我们的使命。是为此文,与诸君共勉。
注释:
[1]参见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考察之二》,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凌斌:《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载《法学》2009年第6期。
[2]参见刘磊:《我国法学引证研究之省思》,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3]参见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4]可以说,这239名作者囊括了我国环境法学界的中坚力量,目前活跃于环境法学研究一线的学者都名列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360篇论文中共有70篇合作作品,其中70%左右的合作者之间都具有师生关系。
[5]据相关研究,法学论文的平均引证数为13. 93个。参见前注③,成凡文。
[6]本文选择的13种法学核心期刊十年间总共发表了360篇环境法论文,平均每种期刊每年只发不到3篇环境法论文。如果环境法学研究水平达到或高于法学研究的平均水平,恐怕所发表的论文绝不止这个数。年均36篇CSSCI法学核心论文的数量,已经比过去有了大幅增长。据汪劲教授统计, 1998年-2002年发表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上的环境法论文共计78篇,年均仅16篇左右。参见汪劲:《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1998年-2003年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状况调查报告》,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7]参见前注[6],汪劲文。
[8]据相关研究,法学论文的平均外部引证率约为16. 67%。参见前注③,成凡文。
[9]与之相应的现象就是尽管同为法学,但是各二级学科之间很难交流,隔行如隔山,远没有形成一个学术共同体。
[10]据P. Eaele和B. Vickery的相关统计和研究,社会科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大致处于42%的水平。参见王崇德:《文献计量学引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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