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的相关政策是由单位组织并提供自有的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会给予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住房,建成后房屋归职工,不对外销售。当然产权也可归单位和职工共有,一段时间后会成为职工个人,是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是2004年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后正式施行的。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和合作建房纳入到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内的。集资和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在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都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是针对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和合作建房的人,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的无房户和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职工的集资以及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和使用,接受当地财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的监督。
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或者参加了集资和合作建房的人员,不能再次参加集资和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的分配、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任何的利润收入。
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应由一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在地政府批准在专业设计公司设计和规划下进行的。据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集资房90%的业主是用于自住的。按照职工房价的承受力分析,集资房适合底层的工薪阶层。
购买集资房是把有限资金发挥效用的佳的渠道,购房者也必须注意到目前房地产市场对集资房的总体看法是合理但不合法的。集资房的存在是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中间产物,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把集资房与商品房相比,集资房没有像商品房那样拥有的房产证,但是房产证只是商品房所会特有的东西,集资房和商品房毕竟不是同一种产品。集资房是集体名义的房产,单个的户主没有房产证也是在情理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