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六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8月28日下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一系列决定、决议和人事任免案,其中,决定废止1992年制定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下称《条例》)。这也意味着,作为该《条例》主要一项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今后将不再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23年来,曾经过1997年、2002年、2004年、2013年四次修正,先后废除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和房屋租赁管理费制度,目前仍在适用的主要是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根据该《条例》,“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违反这一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这一处罚曾被市代表指为“过于严苛”,超出了合理范畴,且认为强制登记备案制度的管控作用已有限,在执行中收效甚微。
对于此次废除该《条例》的原因,市法制委员会和市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的意见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不符;且通过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实现“以房管人”的功能,已被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替代。此外,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相继出台,《条例》中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已经完全被上述法律法规所覆盖。
因此,《条例》已无保留和适用的必要。关于权利公示问题,可以考虑由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变为有需要的当事人自愿申请登记备案,变登记备案义务为登记备案服务,这符合国家关于建立服务型政府、减少审批事项的要求,可能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