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怎么注册进出口的公司?注册进出口公司怎么做?小编把整理的福州注册进出口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进出口经营权申请流程与材料一、进出口备案申请的条件
无论在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经营范围里必须有进出口业务内容才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
内资企业经营范围只要这句话即可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无论是在注册外贸公司还是注册普通的有限公司,只要经营范围里有进出业务内容就能申请进出口备案。如果公司经营范围里没有这一条,那么则需要先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后再申请。
二、进出口备案申请流程
1、外经委备案
2、海外备案
3、外汇登记
4、检验检疫备案
5、电子口岸登记
6、出口退税登记
三、进出口备案申请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章、法人章、报关专用章
6、公司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7、法人与操作员身份证与照片
8、其它材料
需注意的是,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企业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则必须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申请进出口备案所需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
注册进出口贸易公司全套流程一、前期准备阶段
1、租房
注册公司的第一步需要准备经营场所,您需要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需要取得的住所使用证明包括: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
2、工商核名
确定好经营场所后,需到地址所在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或在网上核名也可),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所准备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字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依次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名字想好5-10个,备用)。
3、编写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若为我公司客户一般由我公司代为编制。
4、刻法人私章。
5、去工商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并存入注册资金。
6、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公司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二、设立登记阶段
1、到工商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等。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等一起交给工商局。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营业执照。
2、刻公司公章、合同章以及财务章。
3、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
5、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二)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首先到公司所在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添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项目
(一)申报
对外贸易经营者,并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所在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并下载打印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法设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它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 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上述报送材料各一份,《登记表》按要求,正反面填写,报送所有材料用A4纸格式
三、办理与查询
企业在进行网上申报后,需先携带以上书面材料到企业所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开据受理凭证,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者,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三)后续手续
一、海关 (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到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提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办理期限:2个 工作日
预录入完毕,海关会给海关的注册号和报关专用章印模,(椭圆形,长50mm,宽36mm),自己去刻制,刻制好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印模,领取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外汇管理局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商务主管部门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名录”时,无需再次提供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等资料,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第三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外汇帐户开立
境内机构的在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汇局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核准。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的,或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应持以上资料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国际贸易报关流程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 海关 规定的期限内,按 海关 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 海关 申报。报关的主要 单证 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 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二份(北京海关要求 报关单 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 报关员 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北京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 单证 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 海运 进口提货单; 海运 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商检证书。海关指示报关单位出具商检证书,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对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 单证 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食品卫生检验,药品检验,动植物检疫,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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