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等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宪法监督的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监督(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宪法监督的对象与内容(一)关于宪法监督的对象
宪法监督对象包括三种:
(1)宪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
(2)宪法行为,即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政党、团体和组织的政治行为,公民宪法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
(3)与外国签定的条约。
(二)关于宪法监督的内容
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1)审查国家以及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性的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活动和公职人员,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3)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司法考点之宪法监督(二)司法考点之考点二宪法监督的原则与方式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宪法监督的原则分为:
(一)司法审查的原则,包括拒绝审查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宪法判断的回避原则;
(二)协调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多存在于东欧一些国家之中。 此种观点从世界各国家宪法监督的共通点出发,兼顾了两者,但如何使这些原则不是仅仅停留于理论研究中,而是使其具体化并完全实现是我们的主要任务。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宪法监督的方式是指宪法监督的具体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它是宪法监督程序的重要内容。
宪法监督的方式分为:
(一)事先审查;
(二)事后审查;
(三)附带性审查;
(四)宪法控诉。
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会有不同的宪法监督方式::
(1)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的国家,其违宪审查程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程序无差别,又被称为事后审查;
(2)由立法机关审查违宪立法的方式基本上是书面审查和抽象审查;
(3)由宪法委员会审查违宪立法的法国,形式上是事先审查,立法公布后就不再审查;
(4)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内容丰富,范围较宽,它的审查方式因而也无固定的统一模式。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且对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实践表明,这-制度本身还存在许多不少缺漏和不足。综合各位学者的观点,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大致存在以下问题:
(1)排拒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
(2)宪法监督没有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
(3)宪法监督范围狭隘;
(4)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使宪法监督权虚置;
(5)宪法缺乏适用性,使宪法监督缺少了根基;
(6)宪法监督主体模糊不清,缺乏专门性;
(7)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
(8)行政层级关系监督不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审查权的行使;
(9)对公民的宪法意识的提高不够重视;
(10)宪法监督缺乏连续性;
(11)宪法监督缺乏准确性;
(12)缺乏明确的监督对象、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有效的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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