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二)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历史表明,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等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呈献出特定的发展趋势。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它宣告了延续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于3月1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全文计有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分为56条,在正式宪法未制定以前,有与宪法相等的法律效力。其内容主要是:
(1)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这是资产阶级“主权在民”原则的体现。
(2)规定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原则,用专章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的统治权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
(5)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对于《临时约法》,学者大都地辩证地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司法考点之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二)司法考点之考点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文件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诞生的30年,中国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其间经历了反对北洋军阀与国民党反动派的反复曲折斗争,也是中国人民争取民主宪政的新时期。中国出现了革命与反革命两个政权同时并存、互相排斥的局面。由于形势的发展与需要以及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革命根据地在不同历史时期相继颁布了若干宪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纳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由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在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作了修改,其中主要是增添了“同中农英国地联合”的原则性条文,扩大了工农政权的社会基础。此外还有几十处文字上的修改。《宪法大纲》共有17条,其主要内容是:
(1)确认革命政权的性质即工农民主专政,任务为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
(2)规定工农兵代表大会是政权的组织形式,闭幕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
(3)规定工农劳动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基本权利。
(4)宣布民族平等,规定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顾认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战争期间实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建立统一战线,同赴国难,中共在当时形势要求下调整了自己政策与纲领,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施政纲领》作为边区的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由序言与21条组成,其内容为:
(1)规定边区政权的主要任务是各阶级、各党派团结抗日,保卫中国;
(2)实行民主建政,规定选举联盟,中共与各党派参政的“三三制”原则;
(3)规定对地主和资本家的经济政策,保护私有财产,奖励私人企业;
(4)规定民族平等与自治原则;
(5)赋予抗日人民(含地主、资本家、工人、农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各种政治自由。学者们认为该《纲领》,具有重大的意义,为后来的政权和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对于该文件的意义的具体表现并未作出详细的评述。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在延安召开的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简称《宪法原则》)它反映了当时中国面临两种前途与命运的形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提出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独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策原则。它共有五个部分,计26条。主要的内容是:
(1)规定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
(2)确认人民的权利自由,即法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武装自卫的权利及其在物质上的保障;
(3)规定司法制度,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禁止司法、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机关的逮捕审讯权,保障人民的控告权;
(4)规定经济政策,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机会,以公营、合作、私营等形式组织人力和物力,以促进繁荣消灭贫困,欢迎外来投资,保障其合理利润;
(5)规定文化卫生方面任务,普及并提高人民文化水准,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这些规定在当时起积极作用,对以后的政权与法制建设有深远影响。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解放战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由于人民革命战争还在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在广大解放区尚未进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识与组织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机关来制定正式宪法的条件,1949年9月在北平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纳领》)《共同纲领》包括序言和七章共六十条,主要内容有:
①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性质和任务。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议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②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任务,它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同时又提出了有效的过渡形式,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政权组织方面的范例。
③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
④规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主要包括经济政策、文教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军事制度等。
《共同纲领》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划时代的文献,它的贯彻实施对建国初期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它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完成了民主革命的历史遗留任务,恢复和发展了长期被破坏的国民经济,为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而且加强了革命法制和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它是当时我国的根本大法,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相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历史(二)第四部
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修缮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具体内容见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