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下学期历史知识点 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

学习八年级政治知识有时候能改变一个人的态度中思想与信念的成分。为大家整理了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欢迎大家阅读!

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一)

我们应尽的义务

1、公民义务的来源:

我们在社会生活国,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

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

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

2、我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3、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含义、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

4、公民履行法定义务的意义:

自觉履行这些义务,是我国法律向公民提出来的爱国的具体要求。是我们的“天职”,也是爱国的重要表现。我们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履行法定义务的实际行动,表达我们的爱国之情。

5、广义的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又包括道德义务

6、道德义务的含义、意义:

所谓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广大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地履行道德义务,既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又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7、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

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密切联系。诸如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

二者也有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道德义务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

8、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9、如何忠实履行义务:

初二下学期历史知识点 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

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好去做。

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二)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权的含义、表现。

①任何公民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②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③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2、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后果:

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保护人格尊严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侵犯人格尊严权的事例:

拿别人的生理缺陷开玩笑;按考试成绩排座;体罚学生;

5、名誉

①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

②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③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我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获得经济利益。④侵害名誉的行为不公践踏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而且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⑤良好的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

6、名誉权

①中华民族是一个十分看重名誉的民族,崇尚“士可杀不可辱”,以自己的主观努力追求一个好名声,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们要继承这一传统,做受人尊重和赞誉的人。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不过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有时,一个诚实的人会被污蔑为骗子,以致蒙受奇耻大辱,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异常痛苦。侵害名誉的行为不公践踏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而且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

②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③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④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7、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①侮辱行为

公然谩骂人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赃物等,都属于侮辱行为。

②诽谤行为:

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是诽谤行为。

8、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危害:

①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

②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

③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

9、侵害名誉权的后果:

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0、当我们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时怎么办?

要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情节严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肖像的含义、制作方法、作用:

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再现

其制作方法丰富多样,可以用绘画、雕塑、剪纸、照相、摄像等各种方式再现某个人的音容笑貌

肖像再现了个人的基本特征,是每个人人体容貌的有形识别标志,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12、肖像权的含义,内容: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像或录像等;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

为了保护公民的肖像不被丑化或非法利用,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

13、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及维权依据:

①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②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作广告或杂志封面、或印在挂历上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不准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作广告或杂志封面、或印在挂历上,否则构成侵权。

③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肖像不容侵害,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④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肖像不容侵害,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14、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15、姓名的含义:

姓名包括正式姓名、笔名、艺名等,它作为将人区别开来的文字符号,传达一个特定的个性化意义,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16、法律赋予公民姓名权的原因:

姓名与其所指对象的联系如此紧密,一旦侵害其姓名,势必损害其人格,因此,法律赋予公民姓名权

17、姓名权的含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18、姓名权的内容: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19、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0、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后果及维权方法:

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

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

无论盗用还是冒用他人姓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21、启示:

尊重他人的姓名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是现代人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三)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1、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人身自由权的含义、地位、依据

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②人身自由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③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奇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3、生命健康权的含义、地位、原因:

①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②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

③生命和健康,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4、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我国法律是怎样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为法律所不容,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6、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后果及维权办法:

①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为法律所不容,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②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

7、法律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原因: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8、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9、非法使用童工的危害:

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10、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进,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11、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

12、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

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属朋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或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13、关爱他人生命健康

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故发生了争执,要懂得控制情绪、宽容他人,以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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