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文明是城市的一张名片,是展现城市文明的窗口,良好的交通秩序代表的是城市的文明形象,展示的是城市的管理水平,体现的是城市群众的文明素质。沿街商铺作为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责任为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下面小编整理了致沿街商户业主的一封信,欢迎大家阅读。
致沿街商户业主的一封信篇一
各位经营业主朋友:
为做好我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复检工作,快速提升我市城市整体形象,全面改善市区道路现状,有效缓解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供求矛盾,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1月26日开始,在市区内集中开展清理私自占用人行步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离不开我们每一位市民的共同努力。我们希望各位经营业主朋友从自身做起,充分发挥人行步道的最大效能,积极主动整改私自占用人行步道行为,自觉清除私自设置的地桩、地锚、地锁和锥筒等设施,恢复人行步道通行功能。主动整改长期占用人行步道为己所用和恶意占用人行步道公共资源行为,并监督和提醒其他经营业主杜绝私自占用人行步道公共资源行为,为创建美丽四平和谐家园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巡警、交警、住建等部门和两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四平市冬季城区道路环境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集中清理市区12条严管街路私自占用人行步道行为,提供路边石以上条件允许的区域停放机动车辆,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市民的停车需求。同时,我们将严查严管违法停车、私自圈占人行步道、占用人行步道经营等行为。
为保障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效果,市公安巡警部门将负责牵头,组织公安交警、住建和两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不听劝阻和拒不整改的经营业户依法予以查处;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各位经营业主朋友严格依法合理使用门前人行步道公共资源,积极配合我们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净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共同创造美丽和谐家园。
附:12条严管街路为六孔桥路、紫气大路、英雄大路、公园北路、中央东西路、北河东西路、东山大街、九经街、一经街、新华大街、迎宾街、西农园街。
四平市公安局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26日
致沿街商户业主的一封信篇二
沿街各商户朋友们:
你们好!感谢你们多年来对坝镇经济发展和集镇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近年来,集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这也对镇区环境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不但是违反《安徽省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的不文明现象,也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建设文明集镇的美好期盼不相符。
为彻底改变现状,同时也为广大商户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我镇正在开展集镇综合整治行动,并且常态化管理。希望您能够自觉遵守集镇管理相关规定,以主人翁的姿态模范带头,支持和配合此次专项行动。特告知如下:
一、所有经营户一律在店内(门内)经营,不得出店或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在店门及橱窗上(含玻璃橱窗内)乱张贴、乱涂写,影响镇容镇貌。
二、门头招牌、户外广告须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实行“一店一牌”,统一标准杜绝店外霓虹灯。户外广告应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其安全、整洁、完好。严禁在沿街放置落地广告牌。
三、沿街门店须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店周边环境整洁有序,严禁乱扔乱倒垃圾。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应严格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五、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户一律对排放的油烟、污水、污物、烟尘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六、禁止擅自乱搭乱建、破墙开店或进行其他违法建设。
商户朋友们,坝镇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管好集镇,美化家园,营造最适宜创业和生活居住的环境,是广大居民和您的期盼,也是我们的神圣职责。我们相信有您的理解、支持、配合和参与,坝镇会更加美丽!
最后,祝各位商户朋友们事业兴旺、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坝镇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
致沿街商户业主的一封信篇三
沿街各商户:
为加强市容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潭城乡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店招(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治和统一规划设置,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店招牌统一范围:潭城乡圩镇各主次街道的门店招牌。
二、门店招牌规范要求:遵循“一店一牌”的原则,做到招牌上下沿应平齐,不得遮挡建筑物门窗,色彩要一致,统一为白色正楷字,直接贴于现红色基底上,样式可参照“四特酒。
三、其他要求:对未按要求设置的店招,由城管部门下达店招限期整改。符合店招设置规划的,继续保留,不符合店招设置规划的,其设置者应当按照整治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自行予以整改,整改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潭城乡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