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石家庄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调整居民购房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
《意见》自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限购新政要点如下:
要点1:
外地户籍想要买房,需提供近2年内连续12个月的社保,且不得以补缴社保的方式获取购房资格;
有购房资格的外地户籍购房者,只能买一套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
已经有一套住房的外地户籍家庭,暂时不能再次购买住房。
要点2:
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首套低首付比例30%;二套低首付比例60%;三套不支持。异地贷款暂停。
要点3:
使用商业贷款买房,首套首付比例30%;有一套房无贷款或已还清,再次买房首付40%;有一套房且贷款未还清,再次买房首付50%。
购买三套及以上本市家庭,不支持商业贷款。
《意见》全文如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调整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
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