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保护 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第三人利益的相关法律知识。

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

法国有一对离婚夫妇,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和住宅居住权互不相让,最后只好对簿公堂。法官马尔斯认真听取了两人的陈述后,庄严地宣布了判决,但这判决却令当事人和公众舆论都大吃一惊:“鉴于离婚的最大受害者是孩子,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本庭判决父母归两个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权也归两个孩子所有,离异的父母定期轮流返回孩子身边居住,履行天职,直至孩子长大成人。”

多么绝妙的判决!在对马尔斯智慧的妙判击节赞叹的同时,我认为该判决充分体现或者是创设了一个新的司法裁判原则——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也就是当诉讼行为实际或可能侵犯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时,法院或者法官应当优先考虑保护除诉讼当事人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利益。

马尔斯之所以敢违背惯例,撇开诉讼双方当事人父母的诉求,而作出“父母归两个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权也归两个孩子所有,离异的父母定期轮流返回孩子身边居住,履行天职,直至孩子长大成人”的妙判,使得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父母无话可说或者是无可辩驳,又获得公众的赞叹,就是因为他的判决优先保护了第三者——孩子的利益。

大家知道,就离婚官司而言,父母双方无论谁输谁赢,一个家庭的破裂,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孩子。所以,离婚诉讼中一切都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优先。为了孩子的利益,法院或者法官完全可以撇开父母双方的诉求,而作出利于第三方孩子利益的判决。

按照目前的司法裁判惯例,法院或者法官不能如此裁判,但也可采取调解等软性方式,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除了适用于上述涉及到孩子抚养的离婚诉讼案件外,还可适用于如涉及到赡养父母老人、扶养残弱幼小等家庭成员的其他的家事诉讼案件。比如,子女之间为了父母如何赡养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法院或者法官就可以援引“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作出最利于父母的裁判或者是调解文书。我认为此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的当诉讼行为实际或可能侵犯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比如当两个化工厂相互诉讼谁应当对周围的环境污染负责时,法院或者法官就可以作出最利于周围居民或其他的环境利益的判决或者调解文书。

第三人利益保护 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

总之,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司法诉讼中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而充分发挥该原则的司法裁判作用,既可以充分保护实际或可能被诉讼行为侵犯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司法可能有意或无意为恶,或者是避免司法可能成为他人用来为恶的工具;又可以弘扬人们遇事先从他人利益考虑的高尚的道德情操,给社会以良性规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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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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