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夫妻某一方买房,在结婚后这套房产属于谁呢?
近颁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该房产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不动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则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1、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其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的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是这个约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此次司法解释显然更改了以上规定,使其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2、本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父母用全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是本条应有之意;
二是:如果父母在子女购买不动产时,只为子女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款项由子女贷款支付,且不动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该不动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律师认为,首先本条并未规定必须是全额付款;其次,既然全额付款情形下购买不动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父母部分付款情形下购买的不动产,父母已付款项部分也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不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了购买不动产首付款。结合本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如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本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律师认为,此款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双方父母出资全款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此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是本条应有之意;二是:双方父母只各自出资支付了购买不动产首付款,剩余部分由子女贷款支付,且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此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
如果在此情况下,仍然简单的认为,不动产按照双方父母出资比例享有份额,对出资较少一方显然不公平,因为贷款部分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的。因此律师认为,对于已付购买不动产首付款部分,应当按照双方父母各自赠与的份额享有,但对于共同还贷部分,由于该部分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平均享有份额。
4、哪些证据能证明父母已经出资:1)、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公证书;2)、夫妻双方共同书面声明;3)、未付款一方书面认可或追认;4)、其他能够证明已经支付购买不动产的证据材料如汇款凭证;转账凭证等;但仅有出资方父母与子女签订的付款证明、收款凭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能作为父母已经付款的凭证。
对于单方买房大家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