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10月16日,甲方郭某将自家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范某。当时双方约定房屋少租住一年,范某交付郭某押金1000元,满一年后归还。2015年9月,范某因工作调动的原因而向郭某提出提前解约的要求,郭某同意提前解约但却不愿退还押金。范某认为,房子仅剩一个月就到一年了,且退租原因是客观的,郭某强行没收押金的行为不妥。但郭某则认为未满期限,就不能退还押金,且范某不爱惜他的房屋,导致房屋脏乱不堪,应当扣除押金。因此双方发生纠纷,终二人来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郭某将押金1000元退还范某,范某必须将2015年9月之前的水电费结算清楚,并将房屋清理干净,双方再无异议。
专家点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郭某与范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少一年,属于租赁期限不明确,且只有1个月的时间就到一年了,因此范某可与其解除合同。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范某因工作调动要求解约有利于自身利益,并且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专家提醒,在租房时,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此同时,合同要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房屋押金、房屋用途、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