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考点 宪法司法考点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司考考点。

  宪法司法考点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司法考点之考点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等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按期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并对提交给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参加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为便于全国人大代表行使该项权利,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常务委员会必须把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每位代表。


宪法司法考点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0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对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落实。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对全国人大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4.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参加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5.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享有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便利的权利。

  6.人身受特别保护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7.“言论免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的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8.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代表在参观或者视察工作中发现问题,可以提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二)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等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全国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全国人大代表要经常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向选举单位和群众介绍全国人大的工作情况,等等。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很多,特别重要的有两种:一是参观和视察工作,二是参加原选举单位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宪法司法考点之考点二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等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按期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并对提交给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参加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为便于全国人大代表行使该项权利,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常务委员会必须把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每位代表。

  2.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0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对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落实。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对全国人大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4.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参加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5.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享有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便利的权利。

  6.人身受特别保护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7.“言论免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的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8.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代表在参观或者视察工作中发现问题,可以提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宪法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等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全国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全国人大代表要经常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向选举单位和群众介绍全国人大的工作情况,等等。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很多,特别重要的有两种:一是参观和视察工作,二是参加原选举单位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考点 宪法司法考点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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