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很多磕磕碰碰的事,哪天不小心摔了一跤是很常见的事。但这样的事如果是发生在出租房里,又会有什么不同呢?如果租客在出租房内摔伤,可以起诉房东吗,房东有责任吗?
在出租房内摔伤的情况一般很多,每个人可能都会有不同的原因造成摔伤的情况。而不同的情况往往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出租房摔伤能否起诉房东,房东又是否有责任,这都需要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来看待,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几个生活中在出租房摔伤或发生意外的例子,就知道哪些情况下起诉房东了。
案例一
找法网网友提问:我女朋友在租房内滑倒受伤了,因为客厅的地砖滑。我认为房东没有使用防滑地砖,也没有提醒我们注意,对此有一定的责任,可是房东根本不管这事。请问律师,这事房东到底有没有责任?
找法网律师回答:您好!对于您女友的受伤,房东可能有部分责任,但前提是其使用了没有防滑功能的地砖,也没有明确告知承租人,没有尽到作为出租人的义务。但是,这次事件中您的女友无疑应负主要责任,滑倒主要是其自身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所致。
案例二
房东出租房子时,没注意到房顶栏杆年久失修有漏洞。租户的孩子不小心从漏洞摔下成了植物人,家长状告房东索赔51万余元。日前法院审理判决房东承担15%的责任,家长不力承担85%的责任。
多年前,云南盐津县供销社果品饮料厂的贺某曾购买了一间旧厂房,此后他将空闲的楼层对外出租。不久,在盐津打工的蒲某一家租了贺某二楼。这个套房的阳台栏杆年久失修有个漏洞,刚好够一个小孩钻过去。2008年9月12日下午6点多,蒲某家小孩在平房顶上玩耍时,不小心脚下往这个“漏洞”中摔了下去,致重型颅脑损伤,呈植物人生存态。孩子受重伤,蒲某和房东贺某协商赔偿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13822.2元。
法院审理认为,蒲某明知阳台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却不主动采取防护措施,也不及时告知房东进行修缮,而放任未成年子女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玩耍,作为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85%的责任。而被告贺某将房屋出租给蒲某一家,曾对护栏进行过修缮,但仍有疏于管理的过失,应承担15%的责任。据此判决房东赔偿77073.3元。蒲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租住他人房屋,因楼道狭窄致己摔伤,故要求房东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2011年10月28日,路某承租李某夫妇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某村的二楼房屋一间,2011年12月10日下午3时许,路某不慎摔伤,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7天,共花去医疗费5227.33元。2012年12月5日,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路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路某为此花去鉴定费600元。路某认为,自己受伤系在李某夫妇的出租屋内,其将被子拿到三楼晾晒,行至二楼至三楼楼梯间,由于楼梯狭窄,楼道昏暗,加上楼梯没有扶梯,导致其从楼梯摔下,一直滚到二楼玻璃窗上,并被碰碎了的玻璃刺伤,并导致其受伤入院。为此,要求李某夫妇对其受伤进行赔偿。
之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依法驳回路某请求判决李某夫妇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764.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路某提出系在被告李某夫妇的出租房楼梯上摔伤,被告对此不予承认,由于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