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知道销售这一行业的对于捆绑销售都不算陌生,偶尔遇到捆绑销售,好像也挺划算的。但是买房时也遇到捆绑销售,你还愿意掏更多钱吗?
什么是捆绑销售?
所谓捆绑销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销过程中进行合作,从而扩大它们的影响力,它作为一种跨行业和跨品牌的新型营销方式,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和运用。但不是什么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能随意地“捆绑”在一起,捆绑销售的成功还依赖于正确捆绑策略的制定。
房地产有哪些捆绑销售的策略?
其实捆绑销售开始并不是一个带贬意的词,很多人通过捆绑销售,也尝到了甜头。比如以下几类:
捆绑购房人:办法类似于团购,举个例子,从两个人开始起步,2人共同购买商铺优惠2个点,3人优惠3个点,依此类推,至10个点封顶。
捆绑商铺:当消费者购买本项目商铺达到一定的数额(比如600万),既可以免费得到一套商务公寓。当然肯定是有条件的,比如商铺不进行返租,商务公寓也是不好的户型,可以免付首付款,按揭款要客户自己支付(商务公寓的租金可以支付按揭,相当于免费)。
捆绑住宅:当消费者购买本项目的住宅时,可以免费赠送一定面积的商铺,或者赠送整间商铺某几年的按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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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举例,在实际购房过程中,开发商一定会有各种办法告诉你,你是得到了好处的。然而也有一些购房者,在被开发商捆绑销售之后觉得很难受,甚至有种被“绑架”的感觉,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那些年,让我们很不痛快的捆绑销售?
绑车位:
2016年初,合肥新房市场多个项目宣布封盘不卖,滨湖区的楼盘,动辄2、30万的车位要求购房者不买车位就不能卖房。
有置业顾问表示,买房必须买车位,你爱买不买,便宜的20万一个,贵的据说有50万一个,买的车都不知道可有20万,车位比车还贵。
绑银行:
2010年10月,咸阳的冯先生看上了某楼盘,当他与置业顾问洽谈还贷事宜时,对方告诉他,“如果办理房贷业务,只能到农业银行办理,其它银行不行。”
冯先生提出换家自己认为业务办理比较方便的银行,可开发商告诉他,如果真要另寻新的贷款银行,不仅需要一系列原始文件,而且全部流程都得由买房者亲自处理,审批过程相当麻烦,开发商能否在银行审批环节提供担保,也不一定。
绑储藏室:
2013年,家住日照五莲县的邢先生与陈先生此前购买的房子建设完毕,准备交房。然而,售楼中心却要求两位消费者签订附加合同,购买与住宅配套的两间储藏室 ,否则就拒绝交钥匙。
因为此前销售人员在签订合时,曾表示只买楼不买储藏室是可以,经过五莲县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的调解,决定将储藏室优惠2000元销售,后邢先生与陈先生也接受这一调解。
绑装修:
2014年5月,位于北京昌平区南邵镇某楼盘的近百名业主来到北京住建委,投诉路劲地产“以双合同捆绑新风系统变相涨价”,并举报路劲卖房过程中存在违规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其退还通过捆绑销售向每户购房人收取的施工改造合同款,兑现宣传承诺。
以上案例虽然也有解决了的,但是有很多其实并非购房者自己的意愿。比如被迫只能在某银行贷款的朋友,也许到现在为止都根本没有办法选择自己想贷的银行。那么,遇到类似的情况,真的就毫无办法,只能妥协么?
对于捆绑销售,相关法律是怎么说的?
开发商滥用其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强迫交易签订霸王条款,是楼市火热,卖方市场化的表现之一。然而卖房市场化,并不代表随意化,还是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行。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相关律师认为,购房者有权拒绝签订相关合同,已经订立合同的有权要求法院宣告此此合同无效。售房合同与其他捆绑销售的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消费者不用担心后者无效终买不了房子。
只要开发商签订了售房合同,开发商就有义务履行交房售房义务。对于符合政策的售房合同,开发商不得以盈利过少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理由来主张解除售房合同。
已经买到“捆绑房”业主该如何维权?
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法院依法宣告装修合同无效,要求返还相关款项。已经入住业主也可以要求法院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评估此价值,要求开发商返还明显不合理部分的价款。
从民事角度讲,开发商面临退款和赔偿的法律责任。从政府角度看,对于违规操作的开发商,住建委等部门可采取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不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强化税费征收管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