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司法民法考点之侵犯著作权

  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著作权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之侵犯著作权

  司法民法考点一

  1、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2)客体: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A.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B.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司法民法考点之侵犯著作权

  2、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司法民法考点之侵犯著作权

  (2)义务:

  录制者在进行录制时应当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

  A.首先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B.取得被表演之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C.若表演者所表演的是演绎作品那么应当同时取得原作品之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D.例外,构成法定许可的无须取得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3、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情形

  (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他人所录制的作品;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向公众提供其所录制的作品的原件及复制品;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将其录制的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制的作品。

  司法民法考点二

  1、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2)客体: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是载体而非内容。

  2、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B.禁止他人将其播放飞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C.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义务:

  A.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C.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D.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每个邻接权的保护期的起算点是不同的:

  1、图书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从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开始计算;

  2、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时开始计算;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从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开始计算;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时开始计算。

  司法民法考点三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三、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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