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二手房买家刚买的房产权都到期了,这一案例触动了无数人对房屋产权本就敏感的神经。追本溯源,70年的住宅产权政策究竟从何处来?要续期又有哪些可借鉴先例呢?
土地使用权政策由何而来?
先来回顾一下历史,早在土地改革时期,我国就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制度,即权不变,始终是属于国家的,企业和居民能够获得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国家转让土地给私人主体,要有一定年期,不是无限期的,到时无偿收回;而且要按不同年期收取一定的租金。这相当于解决了土地交易市场化的“政策正确性”问题。
追溯我国商品房历史至今不过三十余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进行探索。据前国家土地局局长介绍,初选取的住宅产权年限是50年,理由主要有三个:①土地出让历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年限短点比较好调整;②一个人的工作年期,一般为50年,假设从20岁开始,50年后就70岁了,可以够他们一辈子经营,而且可以转让、继承、续期;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房产产权的一般使用年限就是按50年计算,50年后房产就不能再用了。按照价值来算,用了50年就没什么价值了。但是在终法律制定时,因为种种原因住宅产权年限被确定为了70年。
续期这笔账究竟怎么算?
事实上,和产权年限相比,更多人关注的是年限到期后究竟该怎么办?根据物权法条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而按照物权法条文解释,“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收取费用上表述得更明确:“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是对于如何续期,现有条例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就现存案例而言,全国首例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青岛,是以区域过去一年的平均地价为基准,深圳是按公告基准地价的35%补缴续期。从目前的情况看,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需缴纳一定费用才能办理续期是普遍办法,而按照青岛、深圳以地价为基准的模式,业主负担相对较轻,按照温州以房产交易价为基准的模式,业主负担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