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株洲市垃圾管理规定

关于垃圾管理的规定,相信我们都应该好好了解一下。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株洲市垃圾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株洲市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复印件;

(三)工程图纸;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市区白天(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十八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株政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从株洲将垃圾“变宝”看城市的精细化管理

一、抓城市管理,要首先从城市规划这个源头抓起

规划是一个城市的龙头。没有高质量的规划,这个城市的档次品位就不会高,定好的规划不去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就会乱。规划编制要邀请市民共同参与,了解市民的意愿,更利于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规划这个前端做好了,建设和管理这个后端就少了很多问题。好的规划,需要严格执行,于是,出台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二十不”,把规划执行的底线划出来,具体化、条文化、刚性化。比如,株洲想打造成株洲的“中央公园”,但其中有块83亩的商住用地,早拍卖出去了,市值近2个亿,破坏了绿轴,为严格执行规划,市里坚决置换回来,作为绿化用地,得到了住建部的表扬。

二、抓城市管理,要善于运用市场的办法

城市管理有政府管的事,也有是市场管的事。株洲把扫地的事交给了市场,政府只负责来制定卫生标准,用电子眼来监督,同时让城管监督员来发现问题,并制定奖罚措施,对市区19家保洁公司每年排最后一位的实行淘汰制。能够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不越俎代庖。随后,又在渣土运输、垃圾清运、市政维护等领域推行市场化改革,提高了管理效益。

三、抓城市管理,要注重用硬项目支撑软管理

比如,株洲的垃圾填埋场,用了几十年了,附近的居民怨声载道。投资6亿元新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去年建成运行后,彻底解决了垃圾带来的污染问题,而且垃圾变废为宝。围绕治“堵”,株洲启动了城区“百条道路畅通工程”,确保交通成环成网。围绕治“污”,株洲近三年投资150亿元,实施1002个项目,关停企业及生产线近200家(条),拆除烟囱115根。大力度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湘江株洲段水质保持Ⅲ类标准,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增加,2015年比2014年增加47天。围绕管理升级,正在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和智慧株洲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抓城市管理,要让全体市民来管理城市

株洲在城市管理的理念上,就是让“人民来管理城市”。2014年为5900名环卫工人加了工资、购买了“五险”、提供廉租房、开放机关食堂免费供应午餐,还建了57个爱心休息室,有效改善了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今年还邀请环卫工人免费乘坐株洲自己生产的直升机鸟瞰株洲美景,见证城市发展。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队伍900个。把市民和政府的关系从“你和我”变成了“我们”,增强了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自豪感、归属感。

株洲市

株洲,古称建宁,湖南省辖地级市。为位于湖南省东部偏北,湘江下游,东接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永新县及井冈山市,南连省内衡阳、郴州二市,西接湘潭市,北与长沙市毗邻。株洲市辖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4区,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4县,代管县级醴陵市,此外设立有云龙示范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株洲市垃圾管理规定

株洲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批重点建设的八个工业城市之一,是中国老工业基地。京广线、浙赣线和湘黔线在株洲交汇使株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铁路枢纽之一。株洲是长株潭城市群三大核心之一,是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一部分。此外株洲还拥有国家绿化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从2006年开始,株洲一直保持中部六省非省会城市综合实力第一的称号。株洲一直保持中部六省非省会城市综合实力第一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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