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发布政策表示要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范围覆盖全市五区全部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和二手房经营行为。据了解,有关部门将销售规范落实到从业人员,预计在近期将建立中介经纪人“诚信档案”。
3月30日,佛山市住建局向各区局、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市房协、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自4月6日起,佛山住建管理部门的各区局便开始正式对辖区内全部开发和代理销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二手房经营行为进行重点排查。4月中下旬,还将进行重点抽查。
《通知》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常经营行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共列出重点检查和整顿方向。具体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各项目重点查处:
1、根据规定设置公示栏和公示台,以及相关文件的公示,如预售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利因素、限购政策、销控表、价格备案等;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3、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4、变相囤积房源;
5、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7、将已作为商品房下手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8、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9、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10、使用“双合同”、变相拆分房价;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3、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4、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5、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6、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9、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10、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1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