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工具”可以理解为“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使用的财物或器具”。你对犯罪工具有多少了解?哪个机关可以没收犯罪工具?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工具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院需要进行审判认定才能没收犯罪工具第一,犯罪工具不应由侦查机关没收。
首先,侦查机关没收犯罪工具违背了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后,对附属于罪犯的供犯罪所用的器具才能定性为犯罪工具而予以没收。而侦查机关无权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作案时所用的器具是否就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工具尚未确定。
哪个单位能没收犯罪工具
其次,侦查机关没收犯罪工具给诉讼带来不便。犯罪工具作为证据,要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如果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就将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公诉人只能用犯罪工具的照片进行举证、质证,烘托不了庭审效果,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同时,一旦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提出异议时,公诉人就无法当庭出示一目了然的证据,何以让审判长、陪审员、旁听群众心服口服?
另外,侦查机关没收犯罪工具容易导致司法腐败。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器具予以没收,往往不是根据案件的实际决定的,而是基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考虑作出的,随意性较大,甚至出现了少数侦查部门或侦查人员侵占、挪用的违法违纪现象。
第二,犯罪工具不应由检察机关没收。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它只有决定“暂扣”、没有最终决定没收的权力,同时有对犯罪工具扣缴和监管工作的监督的义务。当然,检察机关没收犯罪工具也容易导致司法腐败。
第三,作案工具应当由法院审判认定后再行没收。
首先,是否属作案工具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机关没有犯罪工具的定性权。
其次,经人民法院判决书所作出没收犯罪工具的决定具有国家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且经人民法院作出并在判决中载明,也保护了一审被判有罪的被告人对原属自己财物的处理的知情权,同时还可就财物的最终处理增加一次上诉机会,以更加体现法律的公正与透明。
再次,经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作案工具的决定能使各执法机关更好地相互制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可使在对作案工具的处理上减少可能发生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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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作案工具不易界定的犯罪
过失犯罪
法律规定“犯罪工具应当没收”,但没有限定犯罪工具必须是故意犯罪的工具,也没有禁止没收过失犯罪中的犯罪工具,那么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中的肇事车辆是否也应当没收?我们认为,没收犯罪工具的本意是要消除犯罪者的再犯可能,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而过失犯罪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小,和故意犯罪应当有所区别,因此交通肇事罪中的汽车当然不能作为犯罪工具而没收。
贪污贿赂犯罪
这种犯罪往往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犯罪载体一般是笔、账本或者电子账册等。
渎职侵权犯罪
这种犯罪中的故意犯罪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没有犯罪工具;过失犯罪表现为不作为,也没有(实质上没有必要)使用犯罪工具。
利用恐怖信息和恐怖事件实施的犯罪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案明确指出,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类,并将恐怖袭击也纳入了预案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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