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证据审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事实的证据审查
缘起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应遵循“严格证据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方能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然而,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对“证据确实、充分”不宜作僵化的、“一刀切”式的理解,应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具体分析、辨证施治。笔者谨以亲办的Y某盗窃案二审辩护为例,将盗窃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审查思路剖白于此,以求抛砖引玉。
案情
T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至9月,被告人Y某在T市某区等地,以钻窗入室的手段先后盗窃七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五十余万元,并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Y某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委托笔者承办此案。
笔者会见Y某时,其辩称:2013年9月29日晚间,其确实到过失主阿妹家中,盗窃了少量现金和一些金银首饰,但《起诉书》所写的“盗窃四十六万元现金巨款”不是事实。
在会见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两个细节:其一,Y某有多起盗窃事实,凡是他参与过的,他都承认,而且与卷宗中的记载基本吻合;其二,Y某虽然目不识丁、言语粗鄙,但头脑简单,不是胸有城府之人。基于以往的办案经验,笔者认为Y某的辩解应属可信。
经沟通,最终确定二审辩护的重心:2013年9月29日晚,“盗窃失主阿妹家中四十六万元现金”的事实是否成立。
分析
在盗窃案中,被害人陈述往往能够直接证明盗窃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及其特征、摆放位置等关键事实,因而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作为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信息量大、关联性强等优点,但也具有不稳定性、易变性等固有缺陷。尤其是,基于被害人的特定情感立场,其陈述极容易失真。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我们特别留意于陈述的完整性、稳定一致性、变化趋势,以及被害人陈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的衔接。失主阿妹称,家中被盗四十六万元巨款。然而,细察其卷宗中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