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爱华网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内审部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人员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所属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审部配置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也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条 内审部要保证其部门的独立性,不置于财务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时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且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应有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保守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四章 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限
第十四条 内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及时限。
(一) 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
(二) 公司下属分公司、生产车间及其它所属机构;
(三) 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四) 内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五) 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审计委员会决定,内审部可随时审计。
(六) 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内审部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 内审部职责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对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内容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进行审计;
(五) 内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六)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固定资产、资金、投资与中小企业融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等的管理。
(七) 内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控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八)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小结、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九)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 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内审部的权限
第十六条 内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 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有对重大的投资、中小企业融资、对外担保和企业发展战略活动的参与权。
(三) 有权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 有权审查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与资料具有检查权。
(五) 有权了解被审单位就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对其经济、业务活动执行穿行测试并具有评价权。
(六) 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被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配合和提供证明材料。
(七) 在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条件下,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具有暂时封存权。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具有临时制止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具有提请相关上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应责任的建议权。
(九) 对公司和被审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的建立健全具有建议权。
(十) 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严格遵守财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次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制定下具体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其日常工作程序为:
(一) 审计立项: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次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 审计准备:内审部应当充分考虑具体项目情况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部门准备相关资料。各部门接到审计部门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资料,由各部门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内审部经理同意,可于原约定日后三日内提供,逾期视为无效资料。
(三) 实施审计:
1、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首先应与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事项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介绍审计目的及主要审计内容,并了解各部门的基本情况;
2、在对各部门基本情况了解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严格实施具体审计;
3、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4、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如有询问程序,应视询问适宜的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被询问人签章。
(四)审计结果
1、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2、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内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和审定意见,向各部门下达审计意见。
3、 被审单位应按照审计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提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完成时间、措施和责任人,并报内审部备查。
4、 内审部应对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 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审计档案管理和公司保密管理的要求,做好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内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制止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内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 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 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
(四) 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行为;
(五)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行为;
(六) 截留、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七) 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八)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范本篇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交通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企事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局的规章制度,对本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指导、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内部审计准则,规范内部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价值。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由财务统计股负责。
第六条 财务统计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审计或会计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依法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断接受业务后续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局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享受适当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或参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时,财务统计股经局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从其他部门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统计股在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局的规章制度,对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县审计局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办理其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统计股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办理并接受指导、及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统计股要按照规定或局党委的要求以及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对所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八)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局的审计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局党委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财务统计股管理和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办法;
(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明确工作重点,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五)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财务统计股应当向县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内部审计统计报表;
(三)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决定;
(四)严重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贪污贿赂案件的专案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财务统计股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局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提交总结报告。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局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十二)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对局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党委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审计计划与阶段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县审计局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同时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
(二)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记录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单由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三)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就被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财务会计科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完毕,拟出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必要时出具的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执行结果。
(七)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党委提出,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财务会计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局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衡南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统计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