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条竞合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刑法体系是一个由一系列法条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法条是刑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而法条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们之间是有机地联系着的,因此,法条竞合就是法条之间相互联系的客观表现。
那么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但从数个法条之间具有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此即法条竞合。
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是什么
法条竞合所要解决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法条竞合的特征有三:
一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
二是触犯数法条规定的数个罪名(法条竞合实际是罪名的竞合);
三是数个罪名概念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
从逻辑上说,法条竞合是法条所规定的罪名概念的竞合。刑法中每一罪名的规定都离不开概念和概念的运用。立法者就是在正确认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通过概念将其反映在刑法之中。
根据逻辑学的观点,任何一个真实反映现实的概念都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
概念的内涵指的是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
概念的延延指的是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那一类事物,也就是概念所指的对象的范围。
例如,诈骗罪这个概念,其内涵就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外延则是包括符合上述本质特征诸如言语诈骗、合同诈骗、广告诈骗、身份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形式在内的一切诈骗犯罪行为。逻辑学认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指的就是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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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的四个种类: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 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a.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 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特肯定见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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